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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哪些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風險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融資過程中,因相關主體無視法律規則、忽視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而引發的經濟糾紛,以及訴訟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重大經濟損失。

法律風險的成因通常包括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約、侵權、未能行使公司合法權利等。具體風險包括債務違約、合同欺詐、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管不力、無法論證投資的法律可行性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第壹,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種,壹種是私募股權投資,壹種是私募股權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投資企業股權,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資金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相對於公開發行給投資者的基金(如開放式基金)而言的。

客觀地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募”二字確實給人壹種違法或者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實際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說明它是壹種在公開市場之外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違法或者法律地位不明確。完全合法,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和支持。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現行法律法規仍顯不足。地下私募基金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對客戶有私下承諾,比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既不是合夥,也不是投資。

二、合同的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簽訂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包含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回報率等。

此外,私募股權投資協議的失效和不當訂立以及商業秘密的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投資協議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向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風險:壹是未能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二是保守談判過程中涉及的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第三是不當締約的法律風險。嚴格來說,這些風險不是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第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壹是通過信托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企業產業基金;第三,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運作方式與私募基金相同的各類投資機構,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導致監管者和投資者之間缺乏統壹的看法和做法。壹些不良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違反合同或違背良好管理人的義務,如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反向操作等,會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四。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

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聚焦於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要關註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目標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擁有或使用的所有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版權、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

2.參與專項技術開發的作者、供應商、獨立承包商和員工名單及相關就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保證專有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登記文件,包括知識產權國內登記證、省級登記證和國外登記證;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商標、服務標誌、版權、專利等文件;

6.正在被知識產權登記機關提出異議或者撤銷的知識產權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登記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文件;

8.申請撤銷、異議和復審註冊商標、服務商標、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商標和服務標誌在國內外被拒絕註冊的索賠,包括法律訴訟;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關聯公司的商標、服務標誌、版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所有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職務發明的轉讓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壹方並對其具有約束力的其他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相關的協議。

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原單位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動詞 (verb的縮寫)律師虛假調查或法律意見書錯誤的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壹旦確定目標企業,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

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就是讓投資者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的真實情況,摸清目標企業的全部股份或資產,確認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是否準確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從而避免投資受到損害。

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是非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程度很低。投資者要想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信息,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以平衡雙方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對等,明確並購中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問題。

這樣雙方就可以協商相關的風險和法律問題。私募基金投資中因律師虛假調查或法律意見書錯誤而導致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機構的律師事務所、投資機構、初創企業等機構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如果盡職調查不真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遭受相應損失;而初創企業可能會因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法律風險

日常經營中的風險:合同風險、違規操作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管理層引發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引發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完善引發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引發的債務風險。

資金運用引發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公司的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基金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可以出售所持有的企業股份或在壹段禁售期後逐步按比例出售股份,從而獲得巨大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直接上市,壹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準對企業來說還是比較高的,所以中國企業熱衷於借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無需辦理改制上市手續,甚至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規避財務披露、補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大多“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員工安置負擔重。如果殼買方沒有充分了解“殼”公司的歷史,如果沒有充分調查債權人對債務的需求、還款日期以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發生的部分債務,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合法手段收購上市公司資產或拆分收購方已獲得的股權,企業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的退出方式(主要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實際上是壹種特殊形式的股權轉讓,即受讓方為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時,企業的管理層收到投資者的股權,這被稱為“管理層回購”。原股東和管理層回購退出是對投資者的壹種投資保障,也使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融入了債權投資的特征,即投資者在投資後享有企業中的股權,同時在管理層或原股東處獲得債權保護。回購失敗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投資協議中的回購條款違法或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壹途徑,提前清算有助於投資者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仍然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虛假審查、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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