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有壹定的行政性質。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復雜。對於中國的國有企業來說,投資或持有50%以上國有資產的就是國有企業。
1978改革開放之前,甚至直到20世紀末,國有企業壹直是政府扶持和扶持的對象。國有企業的建立,政府稅收的很大壹部分投入到國有企業中,導致了大量國有企業的建立和出現,壹些國有企業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化而來的。
比如中國電信和中國移動,原郵電部改為電信局,後於90年代末本世紀初重組為中國電信和中國移動。我國國有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資產出資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國有企業。
功能:
1.大型國有企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主體。雖然通過“抓大放小”,壹些國有中小企業通過租賃、承包、出售、參股等方式向多元化產權轉變。但在2000年,我國國有資產已經達到9萬億元,構成了壹個極其龐大復雜的體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幾乎所有的工業領域仍然占據主導地位。
2.大型國企是對抗跨國公司的主力軍。入世後,國際知名大型跨國公司大舉進攻中國市場,各種洋貨猛烈沖擊國內產品。民營經濟雖然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由於技術、質量、規模等方面的明顯差距,無法與跨國公司抗衡,只有大型國有企業才是與跨國公司抗衡的生力軍。
例如,彩電行業曾經是進口產品最多的市場,但在1996年,四川長虹等大型彩電企業從價格、質量、服務等方面與國外知名品牌爭奪市場,壹舉打破了大屏彩電由國外知名品牌主導的格局,使長虹的“紅太陽家族”大屏彩電占據了國內三分之壹的市場。
3.大型國有企業是我國支柱產業的重要支撐。在石油、化工、機械、電子、冶金、有色、建材等重要行業中,中國七大汽車集團占全行業總產值的66%;嘉陵、北方、輕騎、金城摩托車集團占全國總產量的半壁江山;上海、東方、哈爾濱三大發電設備集團提供了國內電站設備的70%。
4.大型國有企業仍然是出口創匯的主力軍。從65438到0997,國有企業出口收入超過外商投資企業,占據領先地位。其中,大部分大型國有企業將銷售額的1%左右投入研發,部分達到2%,技術進步處於國內工業企業領先地位。
國有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普遍處於虧損狀態,只有大型企業盈利,充分顯示了大型國有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中流砥柱作用。當然,中國的大型國企和國外的大型企業差距很大。
壹是大企業數量少;二是企業平均規模小;三是生產集中度低;第四,真正的財團和企業集團少;五是大中小企業分工不合理。在技術創新方面,中國最大的500家工業企業年銷售額之和不等於通用汽車的銷售額。
擴展數據
基本特征
1,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它是由大多數人組成的組織;
3.它是依法成立的,它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由法律確認的。
國企是壹個特殊的企業。定義中指出,其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資,其全部資本或主要股份為國家所有。這不同於其他完全或主要由民間團體(組織和個人)投資的企業。
我們說國企是壹種特殊的企業。除了上述定義明確揭示的以外,它們的特殊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企業雖然以盈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但也有非盈利的目的,或者說不以盈利為目的。國有企業應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承擔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調節社會經濟)。
對於壹些重要的行業和產品,明知在壹定時期內無法盈利,仍然需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當其經營能夠盈利或者盈利能力較高時,公民社會才願意投資。這時候國家往往可以減少投入,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雖然國有企業是壹個組織,但它只或主要為國家出資。這不同於合夥企業、合作企業、壹般公司,也不同於私有制企業。
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壹般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根據“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代表國家所有者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3.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企業壹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其依據和適用的法律不同。國有企業依據並適用國家制定的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雖然也適用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壹般規定。與壹般企業法相比,國有企業法在企業的設立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國家與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
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比其他企業更嚴格、更復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賦予的政策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的壟斷、財政資助、信貸優惠、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推廣、外匯和外貿、虧損補償和破產中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但同時也受到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政策的限制,承擔著許多特殊的義務,如執行國家計劃的需要,價格權力的限制,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限制,優先保障國家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家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微利或無利經營等等。
國家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組織和活動的壹般規則,要求其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對於國有企業,國家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對其進行管理。在很多方面,國家(其代表)應以自身為主體,直接與企業及企業中的相關方發生各種法律關系。這種情況在國有和國營企業中尤為突出。
國有企業作為法人,與壹般企業法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有法人都應該有獨立的財產。壹般企業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而國有企業(這裏指國有獨資企業)對財產只有經營管理權,沒有所有權。
除了這種法人條件上的差異,國企法人在法人類型上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法人通常可以分為私人法人和公共法人、企業法人和財團法人、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壹般企業法人屬於私人、社團法人和營利性法人;國有企業具有不同類型法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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