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3月30日,奧本海默出生於德國萊茵河畔法蘭克福的溫德肯。1878-1880,在哥廷根、柏林、海德堡學習法律。他還在很短的時間內學習了哲學、醫學和神學。畢業後,他在弗裏堡教了大約7年書,在巴塞爾大學教了3年,教授憲法和國際法。他於1895年搬到倫敦。
到了倫尼斯之後,奧本海默開始系統地研究國際公法。那時他已經是壹個著名的犯罪學家了。倫敦大學經濟學院的開辦給了他教授國際公法課程的機會。從1905到1906,他的教材《國際法》出版了,聞名於世。自1908以來,他壹直擔任劍橋大學衛慧國際法教授。他還是《國際公法雜誌》的編輯,並為許多法律雜誌撰稿。之後長期從事國際法教學,積累資料修訂國際法教材。
除國際法外,奧本海姆的主要著作還包括《德國刑法與刑事責任》、《國際法的未來》、《陸戰》、《巴拿馬運河沖突》、《約翰·韋斯特萊克論文集》、《國際法與外交》、《國際聯盟及其問題》等早期著作。
奧本海默生活在19年末到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帝國主義時期。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各種矛盾加劇。資產階級要求充分利用國家和法律的力量,加強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幹預,鎮壓勞動人民。這壹時期的社會法學派從實證主義哲學出發,主張用資產階級社會學的觀點研究法律。他們提出了法律“社會化”的思想,強調法律要保護社會利益,成為“社會控制”的工具。他們反對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是人類理性的體現。他們還呼籲在國際法中使用實證主義。
與此同時,在國際舞臺上,帝國主義國家加緊對外經濟掠奪,列強瓜分世界、爭奪殖民地的鬥爭日益激烈,帝國主義侵略戰爭頻繁發生。壟斷資產階級要求從法律上確認其侵犯別國領土和主權、幹涉別國內政的政策。奧本海姆的國際法理論滿足了這種需要。
奧本海默在其《國際法》壹書中,將大陸法系法學界的理論與英國實證主義法律思想相結合,分析了當時的國際形勢,並以大量的材料和國際慣例對第壹次世界大戰前的國際法理論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論述。該書在1912年再版後,奧本海默在戰爭期間收集了大量資料,並計劃在戰後修改出版第三版,但他在戰後的壹年去世了。第三版由他的朋友羅克斯堡編輯,出版於1920~1921年。自第五版以來,該書壹直由劍橋大學國際法教授勞特帕特編輯。
勞特帕特原本是奧本海姆的學生。他在編輯的時候加了壹些材料和註釋,特別是根據兩次世界大戰的實際情況,加入了很多新的材料和自己的見解。所以到第七版出來的時候,書的篇幅比原著增加了很多,光是第壹卷就增加了1/4左右。所以嚴格來說,現在的國際法實際上是奧本海默和勞特帕特合著的。
奧本海默的國際法觀完全是實證主義的。他堅持只有國際慣例和條約才能構成國際法的淵源,否認自然法是國際法的淵源。基於二元論,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國際法的規範不能自然成為國內法的壹部分,除非得到國內法律法規的認可。他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客體,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在國際上,他堅持國家主權理論。他壹再強調,沒有也永遠不會有壹個統治所有國家的中央政府。但他晚年的觀點發生了變化。他在《國聯及其問題》壹書中指出,退出國聯是不可能的,這實際上承認了國聯是壹個淩駕於主權國家之上的組織。
關於國際法的概念,奧本海默認為“萬國法或國際法是壹個名稱,是指文明國家在相互交往中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習慣和約定規則的名稱”。他還說“古代和中世紀上半葉沒有國際法,但主要是基督教文明的產物”。這種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事實上,無論是古代中國、古希臘、古羅馬,還是中世紀,都有國際法的規範。奧本海默使用“文明國家”壹詞,說明他把世界上許多歷史悠久、文化優秀的古國排除在外,否認那些因為長期受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剝削壓迫而落後的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特別是那些爭取獨立國家的被壓迫民族是特殊法律關系的主體,說明他的定義是為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服務的。
此外,他在定義中只談國際法的法律形式,不觸及其本質,只分析國際法成立的要素,沒有揭示法律所表達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故意把國際法說成是超越階級和政治的東西,而隱藏其階級內容和社會本質。
在談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概念時,奧本海默寫道,“當人們在自己的主權政府下定居在壹塊土地上時,國家就存在了。所以,壹個國家的存在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第壹,必須有人。.....第二,要有土地讓人定居。.....第三,必須有政府。.....第四也是最後壹點,必須有壹個主權政府。”
奧本海的國際法反映了資產階級弱肉強食和國際關系中侵略掠奪的反動本質。但這本書收集了大量的法律資料,引用和總結了許多國際法實踐,條理清晰,內容詳實,對研究資產階級國際法仍有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