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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糧油學會章程

中國糧油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糧油學會(CCOA)。

第二條本會是依法成立,由全國糧油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糧油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糧油科技的發展和繁榮,推動糧油科技的普及和提高,促進糧油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糧油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快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隸屬於國家糧食局。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北沙灘1(農機院內),郵編100083。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糧油科技及相關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壹)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展覽,普及糧油科技知識,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

(二)編輯、出版、發行糧油科技圖書、報刊,傳播和推廣先進技術;

(三)為國家糧油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的重大決策提供技術咨詢,接受委托進行糧油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糧油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四)提供糧油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接受委托推廣糧油機械和產品,提供中介服務;

(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會員和科技人員,發現和推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糧油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六)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七)組織企事業單位為會員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凡支持本會章程者,均有加入本會之意願;除了在本學科有壹定的影響力外,還必須具備:

1.個人會員:工程師等具有同等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壹定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者;碩士及以上學歷;熱情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2.團體成員:與我專業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學術群眾團體,擁有壹定數量的科技團隊,願意參與我專業相關活動,支持我專業工作。

3.外籍會員:學術成就高,對中國友好,願意與我會聯系、交流、合作的外國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辦公室審查後,報理事會備案;

(3)由理事會授權的辦公室加蓋本協會印章,並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個人成員: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參加協會的相關學術活動;

(四)優先查閱相關學術資料;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2.群組成員:

(壹)優先參加協會的相關學術活動;

(二)優先查閱相關學術資料;

(3)妳可要求本局優先考慮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4)您可以要求我們協助組織培訓課程等。

3.外籍成員:

(a)優先或免費獲得協會出版的學術出版物和相關資料;

(二)可以應邀參加由中國科協主辦的學術會議;

(三)應邀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俱樂部活動,經提醒後仍未改正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應經董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登記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18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20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65,438+理事人數的0/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年滿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辦公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或董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命;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30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議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常務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4年9月6日經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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