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韶關安全教育平臺介紹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機制。
實現安全教育過程和效果的實時管理和量化考核,強化和落實學校和教師的安全教育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實驗區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將實驗區打造成“全國安全教育示範區”。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體系。
在保證安全教育內容科學性、系統性、規範性的基礎上,借助信息平臺資源,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課程體系。
3.協助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過信息化平臺,教師可以方便地利用視頻資源組織課堂教學,帶領學生進行技能訓練,進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動,及時了解和評估安全教育效果。
4.協助中小學生(兒童)自主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通過信息平臺,學生可以隨時隨地開展安全知識學習、安全技能培訓、參加安全專項活動、檢驗學習效果等活動,有效提高中小學生(兒童)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5.協助中小學校提高應急疏散演練效果。
各地、各學校要按照《中小學和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的要求,中小學每月、幼兒園每季度做壹次應急疏散演練,並確保演練的安全有效。中教協協助各地著力解決學校師生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提高應急疏散演練效果。
6、加強家校互動,提高家長的安全監管意識和能力。
三、韶關中小學安全教育新聞
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的描述
壹.起草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現實需求的不斷增加,我市湧現出壹大批中小學生校外托育機構,提供餐飲、午休、接送、監管等服務。,並在壹定程度上滿足居民的看護需求。但是,目前開展托管服務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大多沒有辦理註冊手續,屬於無證經營。配套設施、場地、消防、食品安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存在安全隱患。有必要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將這類托管機構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二,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
(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五)《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65 438+07]14號)。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39條。
第壹章總則第三條。明確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和目的;明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範圍;明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校外信托機構的登記機關和業務範圍。
第二章監督職責,第五條。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和學校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責任。
第三章登記管理,第五條。規定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消防、建築、食品經營等安全要求。同時明確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程序。
第四章場地標準和服務要求,第六條。明確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服務要求。
第五章員工及日常安全管理,*** 10。明確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義務、要求和準入條件。
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定期接受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第*** 1條。明確《管理辦法》實施的時限。
四、征求意見的情況
我單位於2014年7月、2017年10月2日向縣(市、區)政府、市教育局等20家單位征求意見,於2018年7月+10月11。截止2018,65438+10月,16,* * *收到市教育局等20家單位反饋。其中,市公安局等10單位無修改;市教育局等10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大部分已被采納。未采納的意見如下:
(壹)市教育局的意見。
1.學校不應承擔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責任,建議刪除第六條和第七條。不采納的理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服務對象所在學校應當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了解學生所在學校的校外托管情況,有義務和責任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的監管。
2.《管理辦法》報市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市教育局提出以下意見:(1)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屬於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不屬於培訓機構。所以業務主管部門應該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修改第5條、第11條、第30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相關內容。(2)由於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學習輔導活動,第三條中不應有“需要在同壹經營地址同時開展文化教育、培訓輔導活動和托管服務的,托管機構還應當按照非學歷教育培訓學校的標準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的表述。建議刪除此內容。不接受理由: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中小學生課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8]9號),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均為學生服務,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作為校外托管機構的主管部門,是教育部門的職責。
(2)湞江區政府意見。
1.刪除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職責中的“引導中小學生校外托育機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得變相提供有償教育輔導、托幼等服務”。不采納理由:根據《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2017]14號),教育行政部門作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業務監管。
2 .刪除第二十九條“同時向當地縣級教育部門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的原因並退還托管費”。不采納理由:教育行政部門作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校外托管機構和托管學生的動態,以便更好地加強日常監管。
3.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提供房屋產權證和原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函(或驗收備案手續)”。不驗收原因:由於歷史原因不能按照消防部門新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消防驗收。
(3)吳江區政府意見。
1.衛生計生部門的職責第五條修改為“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傳染病、消毒措施、飲用水等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不采納理由:武江區沒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中心,但這個職能是衛計委的職能。武江區有衛計委,必須履行這個職能,而不是把責任交給市衛計委;
2.將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責修改為。未采納原因:食品藥品監管、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被降為個人具體工作,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未完全按照各自職能履行。
(四)聽證會代表的意見。
1.張莉代表的意見。我們主張支持有條件的學校開展中小學生校內托管,可以鼓勵桂龍鎮中心小學等大型鄉鎮小學開展學生校內托管。不采納理由:“支持符合條件的學校在校園內開辦托管業務”不屬於《管理辦法》中討論的內容。
2.董淑君代表的意見。
(1)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該是家政服務,建議業務主管單位是人社部門。不采用的理由:校外托管機構的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比較特殊,不同於壹般的家政。因此,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比民辦部門更合適,也更專業。
(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學生身心不受傷害。”應當明確,托管機構未盡到相應責任,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應當承擔責任。不采納理由:不需要明確規定托管人未盡到相應責任時應追究的責任,因為如果真的發生類似事件,可以根據國家現有法律追究相應責任。
(3)建議將“鼓勵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改為“必須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采納理由:不能用“必須”硬性規定托管機構必須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3.代表尹德英的意見。
(1)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屬於服務機構,不屬於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範圍。教育行政部門不應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對托管機構進行預審,而應由負責註冊的主管部門或各責任部門代表共同對托管機構進行預審。不采納理由:校外托管服務於中小學生,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對托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托管設立的前置審查責無旁貸。
(二)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學校應當對受委托的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應急演練”應改為“消防部門負責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現場應急演練”。不采納理由: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的法定機構,對在校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是學校的責任和義務。
4.秋紋代表的意見。
(1)第四條、第五條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管理機制”中的“應當”可以改為“必須”。不采用的理由:“管理聯絡會議制度”和“協調管理機制”是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監管、強化信息享受的途徑之壹。各縣(市、區)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立各種協調管理機制,不能用“必須”二字作出壹刀切的規定。
(2)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委托的委托人是中小學生的監護人,委托對象是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因此,被托管學生的安全責任應由家長和托管機構承擔,學校不應承擔過多責任。不采用的理由: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在校學生。受托學校所在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了解學生所在校外托管機構的情況,有義務和責任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
5.余代表的意見。校外托管機構業務單位建議由安監部門牽頭解決校外托管機構的安全問題。不采納理由:受托方服務於中小學生,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是指導、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和監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6.吳海燕代表的意見。
(1)建議第三條增加“校外托管機構對中小學生的教育內容”,如德育、美育、情商的培養,使托管機構成為學校教育的延伸,使之成為課外輔導的平臺,彌補學校教育的不足。不接受意見:《管理辦法》中的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為學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務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不得為學生提供課外輔導和培訓服務。校外托管機構不應承擔培養學生德育、美育和情商的責任。
(2)建議在第六條中增加“農村留守兒童的內容”,關註農村留守兒童。不接受意見:中小學生校外托養機構的對象包括所有中小學生,農村留守兒童也是其中壹部分,同樣可以享受校外托養機構的托養服務。
(3)對於從業人員,建議將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範圍,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不接受意見:從中央到省裏,都沒有相應的政策和依據將托管機構從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範圍,也沒有納入技能培訓考核範圍,無法實現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