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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關於公安部的法律法規?

公安部法規是規範警察執法辦案的規定,只對公安機關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分析

比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賭博案件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基礎設施建設綱要》等,只能叫法規,不能叫法律。從公安機關的職責及其與人民生活的頻繁關聯性來看,公安機關常用的實體法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程序法有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是公安交管部門常用的法規。

其他還應當遵守和執行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等。第壹條為加強對與公安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安規章的解釋工作,明確職責權限,統壹解釋程序,確保準確執法,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法律法規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壹)國務院授權由公安部解釋的行政法規;

(二)公安部發布的規章;

(三)公安部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安工作條例;

(4)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公安工作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由公安部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條公安部解釋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五、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兩年以上五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的,由頒發機構吊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予以辭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代替本人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指使他人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獲取入學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取代入學資格的權利受到侵犯,妳可以請求恢復妳的入學資格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第十二條國家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巡航和警戒,守衛重點島礁,保護海上邊界,防範、制止和消除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的行為;(二)對重要海上目標和重大活動實施安保,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的重點島礁、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三)實施海上治安管理,查處違反海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行為,防範和應對海上恐怖活動,維護海上治安秩序;(四)檢查涉嫌海上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貨物、物品、人員,查處海上走私違法行為;(五)對職責範圍內的海域使用、海島保護、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光)纜管道鋪設和保護、海洋調查測量、海洋基礎測繪、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六)監督檢查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造成的海洋汙染損害、自然保護區向海岸線的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查處違法行為,按照規定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七)監督檢查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側水域的漁業生產作業和海洋野生動物保護等活動,查處違法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漁業生產糾紛的調查處理;(八)預防、制止和調查海上犯罪活動;(九)按照國家有關職責分工處理海上突發事件;(十)根據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管轄範圍以外的地區承擔相關執法任務;(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海洋警察署與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漁業和漁政、海關等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警法》第四十條在逃人員,海警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海洋警察廳對犯罪嫌疑人發布通緝令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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