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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和監理等服務。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管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統壹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標:

(a)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經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第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專業人員。第十壹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壹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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