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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國規劃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4章第1節合同通用條款。

壹般合同條款

1.總協定

1.1單詞的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款中給出的含義。

1.1.1合約

1.1.1合同文件(或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其附件、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1.2合同約定:指1.5條所指的合同約定。

1.1.1.3中標函: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信函。

1.1.1.4投標函:指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投標函,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1.1.1.5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壹部分的命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同意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圖紙,以及根據聯合國的規定由雇主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支持性說明。

1.1.1.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作為合同文件壹部分,由承包人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合同雙方確認的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合同當事人: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發包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在合同協議書中與承包人簽訂的壹方。1.1.2.3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壹方。

1.1.2.4承包商項目經理:指承包商在施工現場的專職負責人。

1.1.2.5分包商: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壹部分工程並與之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商。

保證人。

1.1.2.6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受發包人委托管理合同履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現場管理合同履行的負責人。

1.1.3工程與設備

1.1.3.1項目:指永久項目和/或臨時項目。

1.1.3.2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成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而修建的各類臨時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具體範圍的永久性工程。

1.1.3.5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壹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和裝置以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施工設備:指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及其他物品,不。

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而臨時搭建的生產、生活設施。

1.1.3.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1.1.3.9施工場地(或場地):指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地,以及合同中指定為施工場地壹部分的其他場地,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1.1.3 . 11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根據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根據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工期,包括11.3、11.4、11.6條款約定的變更。

1.1.4.4竣工日期:指1.1.4.3項中約定的工期到期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註明的日期為準。

1.1.4.5缺陷責任期:指第19.2款約定的履行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的延長。

1.1.4.6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別註明外,均指日歷天數。合同中以天計算時間的,第壹天不算,從第二天開始算。截止日期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00。

1.1.5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簽約合同價:指簽約時在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包括暫定金額和暫定估價。

1.1.5.2合同價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包括缺陷責任期在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變更和調整。

1.1.5.3費用:指為履行合同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壹切合理費用,包括管理費和其他應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暫定金額是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定金額,在簽訂協議時使用。

所需的施工和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未確定或不可預測的變化金額,包括按日支付的金額。

1.1.5.5暫估價:指工程量清單中由發包人給出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價格暫時無法確定的材料、設備和專業工程的金額。

1.1.5.6計日工:指零星工作的壹種計價方式,根據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項價格進行支付。

1.1.5.7質量保證金(或保留金);指17.4.1項約定的金額,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缺陷修復義務的履行。

1.1.6其他

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類型。

1.2語言

除特殊條款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為中文。必要時,特殊條款應附有中文註釋。

1.3定律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合同文件的優先級

構成合同的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和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

承包商應在中標函中規定的時間與雇主簽署合同協議書。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合同協議書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合同解除。

1.6圖紙和承包商文件

1.6.1提供圖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圖紙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給承包人。因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規定處理。

1.6.2承包商提供的文件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詳圖和加工圖,應由承包人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提交給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

1.6.3圖紙修改

如需對圖紙進行修改和補充,監理人應在取得發包人同意後,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將修改後的圖紙簽發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商應根據修改後的圖紙進行施工。

1.6.4繪圖錯誤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有明顯錯誤或遺漏時,應及時通知監理人。1.6.5圖紙和承包商文件的保存

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各保留壹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包括1.6.1、1.6.2和1.6.3項中約定的內容。

1.7聯系人

1.7.1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決定和決定應采用書面形式。

1 . 7 . 2 1 . 7 . 1j頁的通知、批文、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決定等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並辦理簽收手續。

1.8轉賬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壹方不得將其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也不得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1.9禁止行賄。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行賄或變相行賄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行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行為人應當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化石和文物

1.10.1施工現場發掘的壹切文物古跡和其他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遺物、化石、錢幣或物品,均屬國家所有。壹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1.10.2承包人發現文物後未及時報告或隱匿,造成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專利技術

1.11.1當承包人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承包人應承擔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而引起的責任,但為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而引起的責任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中。1.11.3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陳述需要保密,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目的向他人泄露。

1.12圖紙和文件的保密性

1.12.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開發表和引用,用於合同以外的目的。

1.12.2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透露給他人或為合同以外的目的公開發表和引用。

2.雇主的義務

2.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規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施工場地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相關信息,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4協助承包商辦理文件和批準文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相關施工證件和批準文件。

2.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2.7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監督者

3.1監督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利前需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但通用合同條款未約定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3.1.2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認可,但監理人無權按約定免除或改變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3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監理人發出的實施指示而解除或減輕。

3.2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時,應在移交前14天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如短期離開施工現場,應指定壹名代表履行職責,並通知承包人。

3.3主管

3.3.1總監理工程師可授權其他監理人員執行其指派的壹項或多項監理任務。總監理工程師應將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範圍通知承包商。授權監理人員在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視為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準,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授權時,應及時將撤銷授權的決定通知承包商。

3.3.2如果監理人未能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對承包人使用的任何工作、工程或材料和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應視為已被認可,但不影響監理人今後拒絕該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

3.3.3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時,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予以確認、變更或取消。

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第3.5款規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3.4監理的指示

3.4.1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加蓋監理人授權的工地印章,並按第3.3.1款的約定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簽署。

3.4.2承包人應遵守並執行監理人在第3.4.1項中發出的指示。指令構成變更的,按照15條辦理。

3.4.3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可在現場發出臨時書面指示,承包商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如果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後24小時內未予答復,該書面確認函應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承包人僅根據第3.3.1項獲得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的指示。

3.4.5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5同意或決定

3.5.1當合同中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本條款同意或確定任何事項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各方協商並努力達成壹致意見。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慎重確定。

3.5.2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約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雙方,並附上詳細的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構成爭議的,應按第24條的規定處理。在爭議解決之前,雙方應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暫時執行。如果根據第24條修改了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應以修改後的結果為準。

4.承包商

4.1承包商的壹般義務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依法納稅

承包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繳納稅款,應繳納的稅款應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4.1.3完成所有承包工作。

承包商應根據第3.4款,按照合同和監理人的指示,實施和完成所有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動力、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並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負責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整性。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方法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負責。

4.1.5確保工程施工和人員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9.2款的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負責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和生態的保護。

承包商應根據第9.4條負責保護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環境和生態。

4.1.7避免施工對公眾和他人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不得侵犯發包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並避免幹擾鄰近的公共設施。承包人占用或者使用他人施工場地,影響他人工作或者生活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1.8為他人提供便利

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其附近進行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應由監理人按第3.5款約定或確定。

4.1.9項目的維護和保養

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商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如果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時有壹些未完成的工程,承包商還應負責照管和維護這些未完成的工程,直至竣工後移交給雇主。

4.1.10其他義務

承包商應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4.2性能保證

承包商應確保其履約保函在業主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前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第三方。

4.3.2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主體和關鍵工作分包給第三方。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方。

4.3.3分包商的資質能力應與分包項目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4.3.4如果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規定將工程分包出去,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的副本。4.3.5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4聯合體

4.4.1聯合體各方應與業主簽訂合同協議。聯合體各方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4.4.2聯合體協議應由業主確認,作為合同的附件。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4.3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業主和監理方聯系,接受指令,組織聯合體所有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商項目經理

4.5.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任命壹名項目經理,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值班。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並在更換前14天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如果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現場,應事先征得監理人的同意,並指定壹名代表代行其職責。

4.5.2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應根據合同和監理人按第3.4款發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措施確保工程和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緊急措施,並在采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4.5.3承包商為履行合同而發出的所有信件應加蓋承包商授權的施工現場管理機構的印章,並由承包商的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4.5.4承包人的項目經理可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中壹項職責,但應事先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通知監理人。

4.6承包商人員的管理

4.6.1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壹份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安排的報告,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的報告。

4.6.2為了完成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工作,承包商應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到施工現場:

(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合格普工:

(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崗位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監督人員有權隨時檢查。主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評估。

4.7更換承包商的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

承包商應有效管理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如果監理人要求更換不稱職、行為不端或失職的項目經理和承包人的其他人員,承包人應予以更換。

4.8保護承包商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承包商應與其雇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時支付工資。

4.8.2承包商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並保證其員工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建設的特殊需要占用節假日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限額,並依法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工資。

4.8.3承包商應為其員工提供必要的住宿條件,以及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現場,還應當配備必要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進行傷害預防和急救。

4.8.4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如防塵、降噪、控制有害氣體,確保高溫、寒冷和高空作業的安全。如果其員工在施工中受傷,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8.5承包商應根據相關法律和合同規定為其員工辦理保險。

4.8.6承包商應負責處理其員工因工傷亡的善後事宜。

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

按照合同約定,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所有款項應專門用於合同工程。

4.10承包商現場勘測

4.10.1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其掌握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和水文氣象資料,並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是,承包商應對閱讀上述相關資料後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4.10.2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勘察,收集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相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等當地資料。在所有合同工作中,應認為承包商已充分估計了其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1不利物質條件

4.11.1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物質障礙和汙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的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合理措施適應不利的物質條件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15條處理。如果監理人未能發出指示,發包人應承擔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商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5.1.2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的約定,將各種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商、品種、規格、數量和交貨時間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並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5.1.3對於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檢查材料合格證和產品合格證,並根據合同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試驗。檢驗和試驗結果應提交給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對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

5.2.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提交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

發包人應按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約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5.2.3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7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到交貨地點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後,承包人應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5.2.4承包人不得拒絕發包人提前向承包人交付貨物的要求,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的責任。

這增加了成本。

5.2.5承包人要求變更交貨日期或地點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準。由於承包商要求改變交貨時間或地點,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商承擔。

5.2.6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

5.3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於合同工程。

5.3.1帶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儀器和隨機資料,必須專用於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5.3.2隨工程設備帶入施工現場的備品備件、專用儀器和隨機資料,應按供貨商的裝箱單清點後,與監理人蓋章,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使用。承包人需要將上述物品用於合同工作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

後面太多粘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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