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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書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證書管理,規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書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員和檢查員證書是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員和檢查員依法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的資格和身份證明,分為核安全監督員證書和輻射安全監督員證書。

核安全監督員證書頒發給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核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

《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給從事輻射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證書管理。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輻射安全監督員證書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員證件的樣式、編碼方法和制作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制定。第六條持有核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有權進入核安全相關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輻射安全監督員證》持有人有權進入輻射安全相關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持有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的人員在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向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核實;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交相關資料或者跟蹤報告;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第七條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其派出機構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資格培訓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其他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驗人員的資格培訓,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

資質培訓大綱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編制。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補充培訓內容。第二章證書申請第八條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頒發省級以上核安全監察員證書和輻射安全監察員證書。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頒發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受委托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的單位推薦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書:

(壹)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學歷和工作經歷;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培訓要求。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經歷和培訓要求,但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學歷,並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受委托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的單位人事部門批準,需要參加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可以申請臨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書。第十條申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學歷和工作經歷條件之壹:

(壹)具有理學、工學、醫學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並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驗工作三年以上;

(二)科學、工程、醫學等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驗工作兩年以上。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員,也可以申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書。第十壹條申請核安全監督員證和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的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人員,應當參加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的初次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參加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中級或高級培訓並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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