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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文件解讀

記者:實施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負責人:落實《規定* * *第六章第四十五條,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對1990實施辦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強保密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主要是:在總則方面,規定了保密工作的責任制、設備和經費保障,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責任和義務;在保密制度方面,明確了保密事項範圍的法律地位,細化了保密工作的內容和流程,規定了保密負責人及其具體職責,細化了保密的授權制度,對自行解密和審核解密作出了進壹步規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細化了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制度,規定了涉密信息系統的等級保護、輸入和使用審查、運行和使用管理,明確了從事涉密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授權了涉密人員管理立法,對涉密采購和涉密會議活動提出了明確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監督管理方面,建立了保密工作報告制度,細化了保密檢查內容,規範了保密檢查程序,規定了保密檢查中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確了保密行政部門對泄密案件的調查責任,對保密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機關單位隱瞞不報泄密和阻撓檢查、企事業單位違規從事涉密業務、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違規行為的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記者:為回應社會關切,實施條例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做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國家秘密保護和信息公開是同壹個問題的兩面。在實踐中,既要防止壹些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國家秘密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和故意或過失公開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為了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規範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壹是在保密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 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包含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範圍,規定制定和修改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應當經過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地界定國家秘密。同時強調,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應當以保密事項的範圍為依據,防止越權保密。三是嚴格確定保密責任,進壹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保密責任人制度,規範保密解密流程,加強對保密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過度保密、高度保密、不確定或不確定、高密度和低保密等問題, 確保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和國家秘密安全。

記者:根據實施條例,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應當以保密事項的範圍為依據。保密事項的範圍主要包括哪些,制定和修改的要求是什麽?

負責人: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簡稱為保密事項範圍。它體現了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終止國家秘密的具體標準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了壹批保密事項的範圍,並已匯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範圍內發行。實踐中,保密事項的範圍由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和國家秘密目錄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秘密目錄》壹般以表格形式規定國家秘密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實施條例總結和提煉了這壹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範圍的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了統壹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範圍的規範性要求,為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提供了直接依據。

制定保密事項範圍有嚴格的程序,列入保密事項範圍的內容嚴格按照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的需要確定;同時,保密事項的範圍不是壹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和修改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的範圍進行審查,如果情況和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保密事項的範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應當及時提出修改和補充的建議。

記者:保密責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設立的制度。《實施條例》的修訂對保密責任人制度做了哪些細節規定?

負責人:保密責任人制度的實施,是我國保密工作的壹項重大改革,對於強化保密責任意識,克服保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主體寬泛、責任不清、程序不規範等問題,確保保密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具有重要意義。《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規定了保密工作負責人的職責和專門從事保密工作人員的業績要求。壹是明確保密責任人的範圍。規定機關、單位的負責人為該機關、單位的保密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任命其他人員為保密負責人,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過多保密主體的發生。二是明確保密責任人的具體責任。規定保密工作負責人具體負責審定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應當事先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保密責任人的業績條件。規定專門負責保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保密培訓,明確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的範圍,掌握保密程序和方法。

記者:關於秘密授權制度,實施條例做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精神,進壹步細化授權制度,規範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審慎適度開展保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壹是明確了保密授權主體,只有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進行保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也可以依申請授權;三是授權權限有限,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授權和委托範圍內進行授權;四是規範授權形式,保密授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第五,明確了授權監管。授權機關應當對受權機關和單位履行保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對保密授權進行備案,並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記者:國家秘密密級不規範的問題,如標誌不全、只有密級、期限不定等,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實施條例》對規範定密行為有哪些新規定?

負責人:保密是保密的來源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涉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涉密工作不準確、不規範的問題依然存在。為了進壹步加強安全管理,規範安全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壹是明確了保密程序的起始時間,規定機關、單位在產生國家秘密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保密事項的範圍進行保密。第二,它規定了保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在制定保密規定時,應當明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強調知悉保密級別以上國家秘密的,應當作出書面記錄。三是規範國家秘密的標誌。屬於國家秘密的國家秘密載體、設備和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明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四是規定了糾正不當保密的程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不當分類。此外,確定不明確和有爭議的事項的程序已經得到完善。

記者:實施條例對保密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作出了新的規定。請給我們介紹壹下。

負責人:監督管理是保密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範了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壹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序。列舉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案件,如檢查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規定了安全檢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資料、詢問人員、提前登記保存相關設施、設備和文件、進行安全技術檢測等。

二是明確泄密案件的調查程序和權限。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建議。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並對收集程序和有關部門的協助配合提出要求。

三是規定相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四是提出性能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調查,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記者:實施條例對進壹步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有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保密責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國保密管理制度的鮮明特色。保密法對機關、單位實行保密責任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為加強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相關人員對保密工作的責任,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實施條例細化了保密工作責任制的內容:壹是規定了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明確機關單位負責人,即機關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誌,對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應當負全面領導責任。二是規定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是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無論是在涉密崗位工作的,還是在非涉密崗位工作的,都有義務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嚴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規和機關單位的保密要求,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三是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的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負責保密工作。這既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要求,也是機關單位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有效保證。四是規定將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年度考評考核。通過檢查考核,可以有效促進保密責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實,加大對保密工作中突出表現的獎勵和對違反保密責任制行為的責任追究。

記者:在加強保密保護方面,實施條例有哪些具體要求?

負責人:針對當前我國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薄弱、關鍵安全技術產品裝備不足、安全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安全技術產品裝備;省級以上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安全技術產品的研發;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安保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機關、單位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加強保密工作的裝備和預算,有利於明確政府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增強機關單位的保密責任意識。加強關鍵涉密科技產品的R&D和裝備,有利於加大涉密工作投入,促進涉密科技快速發展,為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實保障。

記者:實施條例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負責人:針對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存在較大風險和隱患的嚴峻形勢,實施細則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等級保護、投入使用和運行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首先是等級保護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和處理的信息的最高安全等級確定,並根據涉密保護的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保護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審查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評估機構進行測試和評估,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鑒於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需要,實施條例中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三是經營使用管理體系。規定機關、單位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範圍和環境發生變化或者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

記者:實施條例對從事涉密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的保密審查作出了具體規定。請給我們介紹壹下。

負責人:保密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實施條例將這壹制度具體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復制、維護、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未通過保密審查的,不得從事保密業務。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精神,對從事上述涉密業務的企事業單位進行保密審查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從事涉密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三年以上的法人,無犯罪記錄;從事保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國國籍;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保密工作;用於保密業務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具有從事保密業務的專業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為保密審查提供了法律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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