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的定義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活動。空間有效性
第四條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守法原則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誠信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保險壟斷原則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國內保險原則
第八條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和信托業應當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應當與銀行、證券和信托機構分開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第二章保險合同第壹節總則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訂立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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