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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號總則

第四條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五條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申請非招標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基本信息;

(二)項目預算、預算批準文件或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第六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非招標采購活動,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七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由3名以上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參與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符合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相關學科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標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擇評標專家。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包括1名法律專家。

第八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認或擬定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

(二)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並做出評價;

(4)要求供應商對其響應文件進行解釋或澄清;

(五)評審報告的編寫;

(六)將評標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違法行為告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第九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按規定對采購文件獨立進行評審,並對個別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解答供應商提出的問題;

(五)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要制定,並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預算、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不得要求或標明供應商名稱或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針對特定供應商的技術和服務等條件。

第十壹條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要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和地點、保證金支付的金額和形式、交易評審標準等內容。

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內容外,談判文件還應當載明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的談判情況可能進行實質性變更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評標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等方式,邀請至少三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務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封鎖地區和行業。

如果通過采購人和評標專家的書面推薦選定供應商,采購人和評標專家應出具各自的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十三條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的要求準備響應文件,並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支付保證金。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網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支付。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如果供應商是聯合體,聯合體中的壹方或多方可以共同繳納保證金,其繳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供應商應在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逾期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應當予以拒絕。

供應商可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響應文件,並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壹致,以補充和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六條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在審查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存在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修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範圍或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更正的響應文件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更正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主要包括:

(壹)邀請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信息,以及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審議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3)評審記錄及說明,包括供應商資格評審、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談判、報價等。;

(四)交易候選人名單及理由。

評估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認可。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交易候選人,采購程序繼續進行。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應當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和詢問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且不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對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供應商確定後的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交易結果,同時向供應商發出交易通知,將競爭性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連同交易結果壹並公布。交易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交易金額;

(四)主要交易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服務要求;

(五)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壹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布采購人和評標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九條交易的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自交易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簽約供應商提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簽約供應商簽訂偏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和采購目標、規格、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不能及時退還的除外。未完成交易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交易通知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完成交易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

(3)供方未能與需方簽訂合同,但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認可的情況除外;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不誠信;

(5)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除資格審查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成交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恢復采購活動,並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采購人在交易通知發出後改變交易結果或者交易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為供應商並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供應商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因采購活動發生重大變化而取消采購任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並將項目執行情況和取消采購任務的原因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技術和服務要求,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中標通知書。接受函應包括每項技術和服務要求的性能。對於大型或復雜的工程,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以及與評標工作有關的人員不得泄露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詢價通知、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意見、評估報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文件、單壹來源采購談判記錄、合同文本、驗收證書、質疑回復、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和資料。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文件保存。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二)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該方式的理由及相關說明材料;

(四)選擇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方式和理由;

(五)評價交易的標準和確定供應商的理由;

(6)如果采購活動終止,終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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