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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化推廣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推廣農業機械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經濟高效、節能環保、確保安全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和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措施,逐步增加農業機械化資金投入,促進農業機械化全面、優質、高效發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的發展,做好農業機械的推廣和服務工作。第二章科學研究與推廣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農業機械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科學研究,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生產和推廣相結合,堅持農業機械與農藝相結合,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需要,組織制定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

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業、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編制農業機械科研開發計劃,確定並公布農業機械科研開發項目目錄。

省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部門應當在資金支持、項目安排、成果轉化、創新獎勵等方面支持農業機械研發和關鍵技術研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等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優先開發節能、環保、安全、高效、精準的農業機械新產品。

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方式,加快農業機械科研成果轉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業機械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促進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第十條農業機械新產品的推廣應用應當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和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

推廣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應當由具有資質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田間試驗,證明其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保障政府設立的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的經費,並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農業機械技術推廣項目。

政府設立的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推廣和培訓服務。第十二條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農產品生產區域布局,編制全省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建設規劃,在不同農業區域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生產需要,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和使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實行連片作業,提高農業機械利用率和農作物播種收獲質量,降低作業成本,促進規模經營。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在職培訓制度,加強職業技能教育,提高從業人員農業機械應用技術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農民提供農業機械技術、操作技能和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第三章質量保證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保障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第十六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維修、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對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強制性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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