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和屬性進行測量、采集和表達,並對獲得的數據、信息和成果進行加工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測繪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相關測繪工作。
軍事測繪主管部門是軍事測繪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海洋基礎測繪工作的管理。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六條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合資、合作,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八條國家建立和采用全國統壹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後,報國務院批準。第九條國家建立統壹的國家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度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範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損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需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主要城市和國家工程項目平面坐標系統的,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基礎測繪第十壹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數據,測繪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產品,建立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十二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的軍事測繪部門,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軍委)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