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 21 2004年2月29日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修改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01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傳染病的預防

第三章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醫療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和依靠群眾的方針。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結核病、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和梅毒。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當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公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八條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事業,支持和鼓勵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傳染病防治的國際合作。

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和農村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條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衛生知識和傳染病預防教育。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為學生和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的人員提供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壹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而患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 上一篇:中國人如何看待“孝”這個詞
  • 下一篇:中鐵董事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