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該條是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分管負責人應當承擔相關行政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法律責任的三種違法情形。
在這部法律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律義務基本上是分章規定的。如在《總則》中規定,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是法定義務;在“預防”壹章中,規定了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加強艾滋病防治,防止艾滋病傳播的法律義務。在“疫情控制”壹章中,規定了實施檢疫措施、采取緊急措施、宣布疫區必須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的法定義務;在“醫療救治”壹章中,規定了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網絡建設,指定具有相應能力的醫療機構或者設立傳染病醫院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的法律義務;在“保障措施”壹章中規定,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承擔本行政區域和基層單位傳染病防治、控制和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承擔儲存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法定義務。
從法律上講,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責任,就沒有法律。”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義務壹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於壹些倡導性、宏觀性、計劃性的法律義務,很難有壹個客觀的評價標準,壹些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承擔的是政治責任而不是法律責任。這部法律只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三項法律義務規定了法律責任。
壹、本公司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義務。這裏的報告義務,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特定人員實施隔離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采取五種應急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時的報告義務。無論是隔離措施、緊急措施還是宣布疫區,都涉及到對公民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壹定限制,對社會各方面的影響也很大。為慎重起見,必須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這部法律對舉報程序有規定,以上三種情況需要舉報的程序不太壹樣。在實施隔離措施的同時,應當將隔離措施的報告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緊急措施的報告和疫區的宣布必須在實施前進行,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是隱瞞、謊報或者遲報傳染病疫情的。根據本法規定,負責疫情報告和通報的是衛生行政部門,而不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但是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就我國行政體制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在實踐中,雖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沒有報告傳染病疫情的責任,但有時為了維護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會用行政命令阻止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傳染病疫情。為了防止這種不利於傳染病防治的情況發生,本法對人民政府責成其衛生行政部門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阻撓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疫情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這裏要註意幾個問題。首先是“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前提。平時發現法定傳染病和不明原因傳染病病例時,醫療機構同時承擔救治任務,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而當傳染病爆發和傳播時,需要大量的醫務人員和藥品,需要統籌安排相關醫療機構,甚至需要成立臨時的傳染病醫院來分擔救治任務。這時候就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協調了。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或者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防治,切斷該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在平時,當地人民政府沒有必要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其次是“不及時”的時間要素。在傳染病的爆發和流行中,時間非常重要,延誤時機會導致傳染病在更大範圍內傳播。因此,當地人民政府必須迅速作出決定,及時組織治療並采取控制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隔離措施、應急措施和宣布疫區三種控制措施。其中,可以直接采取隔離措施,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所以這裏的“及時”不包括報告時間。采取緊急措施,宣布疫區,首先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所以這裏的“及時”是經過批準才算的。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對於行政責任,壹般認為行政責任分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其中,行政機關行政責任的形式有:通報批評、撤銷、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糾正不當行為。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形式有:行政處罰、賠償等。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形式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等。有人認為行政責任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責任和外部行政責任。本條中的行政責任是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不涉及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是上級人民政府追究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分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是內部行政責任,不是外部行政責任。上級人民政府追究下級人民政府內部行政責任的方式有: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錯誤等。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等八種行政處分。“通報批評”是壹種非財產性內容的精神處罰,它和行政處罰都是行政責任的懲罰性形式,“責令改正”是行政責任的補救性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中追究人民政府及其分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有壹個漸進的過程。有本條所列三種違法情形的,可以追究當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責任,只有發生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時,才可以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所謂傳播,是指傳染病在壹定範圍內傳播,使不特定的多數人感染傳染病,實際上造成了傳染病傳播的後果。所謂疫情,是指某壹傳染病在某壹地區的發病率明顯超過病歷年度的壹般發病水平。所謂其他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傳染病疫情面積進壹步擴大的情形。
在《傳染病防治法》修訂過程中,壹些意見主張明確“領導問責制”的內容,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領導進行分級。考慮到“領導問責制”是規範政府行為的壹項基本制度,並不是通過這部法律直接確立的,而且這部法律已經有追究責任行政人員責任的相關規定,故不采納該意見。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本條所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構成的犯罪是玩忽職守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第壹,犯罪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分管負責人,即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人。
第二,犯罪的主觀方面只有過失,沒有故意。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犯罪過失是指壹個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並認為由於過失而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本條中,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不能希望或者放任傳染病的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發生,只能因疏忽或者輕信,避免傳染病的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後果。
第三,刑事侵權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從後果看,本罪對公共財產、社會經濟秩序、公民人身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但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本質上仍屬於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侵害。
第四,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傳染病的傳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後果是追究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官員行政責任的重要要件,但不是構成本罪的重要要件。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達到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的程度,才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參照人民法院立案標準的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主要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包括死亡壹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損失100萬元等。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和本章其他各條的犯罪都是行政犯罪。行政犯罪的重要特征是其違法要件的行政隸屬性,即客觀行為方式和程度應當依照行政法的規定界定。因此,該條所指的犯罪是與該條第壹部分的行政違法行為相對應的瀆職犯罪。同時,該條不排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的其他違法行為構成的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