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精彩講座(六)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精彩講座(六)

第六章其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

第壹節環境保護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 65438+2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

壹、環境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和監督管理

1.適用範圍(註意環境的定義)

2.監督和管理

“兩個特點”:橫向配置和縱向配置。

“五個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教育手段、技術手段。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規定——“四個含義”

4.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標準定義

標準體系由“三個層次”和“五個類別”組成;

5.環境監測和狀況通報系統

環境監測的定義;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狀況通報系統

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有關規定

1.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特殊區域

2.農業環境保護-農業環境

3.保護海洋環境

4.城市環境保護

三。汙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1.排汙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

申報登記,繳納超標排汙費,控制。

2.汙染嚴重單位的法律義務和汙染事故的處理。

限期治理,及時處理,及時通報。

3.“三同時”管理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用於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

“三同時”管理制度作用於建設項目,進入實質性施工階段。

第二節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壹、水汙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1.2000年3月20日,《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頒布。

2 .《水汙染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和監督管理

3.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優先保護,設立保護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劃定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規定保護區的分類等級和保護要求,以及保護區適用的標準。

4.防止地表水汙染

5.防止地下水汙染

二。大氣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中國的空氣汙染屬於煤煙型汙染,主要是粉塵和二氧化硫。

1.空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2.大氣環境質量通報預報系統。

3.燃煤造成的大氣汙染防治

是我國大氣汙染防治的重要內容,主要有四項防治措施。

4.廢氣、粉塵和惡臭汙染防治(工業生產)

三、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1.環境噪聲及其汙染——環境噪聲汙染的定義

2.規劃布局以減少噪音汙染

3.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管理

4.工業噪聲汙染的防治

5.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工程開工後15天內申報。

6.交通噪聲汙染的防治

四、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固體廢物的定義-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固體廢物和相關的危險廢物。

1.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放置在容器中的氣態物品和物質,本法適用於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紡織部門。

2.固體廢物管理原則——“三原則”、全過程管理原則、分類管理原則和誰汙染誰付費原則。

3.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和選址要求

4.危險廢物的處理和處置

危險廢物的分類管理

禁止越境轉移危險廢物。

5.《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適用範圍——適用於規定的屬地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即也適用於在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的法律。

2.海洋生態保護-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3.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海洋環境——入海排汙口設置審批和特殊汙染源控制。

4.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汙染的防治。

5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汙染。

不及物動詞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1.適用範圍

2.核設施的環境影響評估

第三節自然資源保護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1.草原法的有關規定-基本草原和特殊草原的保護及草原生態保護措施

2.《森林法》的相關規定-天然林保護區

3.《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野生動物的定義、保護分類和保護措施

4.《自然保護區條例》相關規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條件、分類、區劃和保護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1.水法

?第五十壹條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國家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落後技術、設備和產品,具體名單由國務院經濟綜合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生產、經營中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2.防洪法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

1.水土保持法

2.防治荒漠化法

沙化土地範圍內的鐵路、公路、河道、運河兩側以及城鎮、村莊、廠礦、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簽訂治理責任書,由責任單位負責組織植樹造林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1.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五、《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

1.《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

?關閉礦井

需要提交閉坑報告和采礦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等資料,按照國家規定報批。

?開采礦產資源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原生和伴生礦種應當統壹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開采但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和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和破壞。

第三十壹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止環境汙染。開采礦產資源應節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的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在修建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之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覆蓋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壹收購的礦產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采礦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六、《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節約能源法》的相關規定

1.《清潔生產促進法》的相關規定

2.《節約能源法》的相關規定

?節約能源是國家發展經濟的壹項長期戰略政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開發、加工、轉化、運輸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約能源方向發展。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禁止新建技術落後、能耗高、能源浪費嚴重的工業項目。新建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國家對耗能高的落後用能產品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高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的名錄,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七、《城市規劃法》和《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1.《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壹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為了進壹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範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分區規劃。第十九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河湖綠地系統、各類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該市、縣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第二十條城市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對城市建設區內的各項建設作出近期具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具體的用地範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2.《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汙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和環境的活動。現有汙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八、《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 上一篇:河長制的責任
  • 下一篇:急求山東省“百萬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解答”問題的答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