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長制”工作,並承擔總監督、總調度的職責。
2.縣級“河長”的職責。
負責指導和協調所轄河道的保護和管理,督促鄉鎮“河長”和縣直有關部門履行職責。
3.鄉鎮“治河”責任。
是所轄河流保護和管理的直接責任人。牽頭推進河道突出問題整治、水汙染綜合防治、河道巡查保潔、河道生態修復和河道保護管理等工作,協調解決實際問題,檢查督促“河長”和“河長”履行職責。具體承擔以下任務:
(1)協調協助執法部門查處河道汙染;
(2)河道日常清淤、清淤、清理,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河道亂建、亂堆亂放的治理;
(4)建立河道生態綠化、農業面源汙染控制、河道采砂管理和長效保潔管理體系;
(5)向農業、衛生等部門通報河道內的死亡動物和死亡動物產品;
(6)設置公示牌,標明保潔人員名單、監督電話等內容;
(7)確保河道整治無事故,安全設施齊全;
(8)收集管理信息,建立相應的清潔臺賬,及時上報信息;
(9)處理突發事件並及時報告;
(10)做好河道清潔的宣傳,引導大家自覺保持河道清潔。
4.“壹江之長”的責任。負責河道的綜合管理,協助“河長”開展檢查、考核等工作,並做好對河道管理員的監督和指導工作。牽頭、協調、管理河道整治,按照鄉(鎮)黨委、政府的要求,積極開展河道整治工作。開展轄區內河道管理熱點難點問題研究,提出河道管理新思路、新方法,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集中整治,制定轄區內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任務。
5.河流經理的職責。是責任河段的具體責任人,具體承擔以下任務: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2)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各種培訓,努力學習業務,提高管理水平;
(3)保持轄區內河道暢通,杜絕設置網箱、地籠等阻水障礙物。如發現河道內有非法障礙物,及時制止,並向上級報告;
(4)及時打撈江面漂浮物,清除水葫蘆等破壞河道環境的水生植物;
(五)負責保護管理轄區內沿河設置的各類宣傳牌、管理牌,做好護堤護岸樹木的管理工作;
(6)及時制止亂丟亂放,及時清理,對擅自占用現象及時逐級上報;
(7)積極配合水行政執法人員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6.“河長制”辦公室的職責。
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河長制”方案,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調度監督、配合檢查考核。
7.縣政府直屬相關責任單位的職責。
縣委農工部和縣城管局負責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監管農村生活汙水、生活垃圾處理和農村河道清理。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河道保護管理、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縣發改委負責爭取和協調推進與河道保護相關的重點項目,研究制定河道保護的產業布局和重大政策,以及工礦企業和產業集聚區的水汙染防治。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河長制”專項資金和制定“河長制”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協調河道保護和管理所需資金,並監督資金使用。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推進工業企業汙染治理和工業節水,協調新型工業化和河道保護管理相關問題,重點做好工礦企業和產業集聚區水汙染防治工作。
縣城建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的水環境管理,推進城市汙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監管。
縣環保局負責水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和指導,組織實施水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更嚴格的河道排放標準,開展入河汙染源排查執法和監測達標排放,落實工礦企業和產業集聚區水汙染防治工作,開展全縣和鄉(鎮)、縣級單位地表水水質監測考核。
縣農業和糧食局負責監督農業面源、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汙染防治,建設沼氣池,加強畜禽養殖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依法依規查處破壞漁業資源行為。
縣林業局負責推進生態公益林和水源涵養林建設,推進沿河綠化和濕地恢復。
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水功能區和跨界河段水質水量檢測、節水型社會建設和水生態文明建設推進、水岸線登記管理組織、河湖邊界劃定、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維護、水庫養殖汙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設等工作。,並依法對水違法行為的查處及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水土保持局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縣礦山管理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整治過程中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恢復。
縣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和農村衛生廁所改善,及時、科學、有效處理醫療廢物。
縣監察局對河長制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河道環境嚴重破壞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縣公安局負責打擊破壞河道環境、影響市民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教育局負責河道管理和對學生進行防溺水知識的宣傳教育。
縣法制辦協助縣直有關單位編制和修訂有關河道保護和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縣級直屬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確保“河長制”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