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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不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嗎?為什麽?

勞動合同不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因為勞動合同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所以勞動合同不會受勞動法的規定。那麽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但是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壹般沒有勞動法上的勞動義務,雙方也可能沒有勞動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嗎?

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勞動合同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調整,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調整。

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民事服務合同,是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項勞務和勞動成果達成的協議。壹般來說,獨立的經濟實體是在單位之間、公民之間、公民之間產生的。

2.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麽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容易混淆,都是以人為勞動為給付對象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通常是指雇傭合同。兩者之間存在壹些差異:

(1)學科資質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組織。

(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不僅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有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員工。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只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沒有屬性,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兩者是獨立平等的。

(3)受試者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不僅獲得工資,還獲得保險和福利待遇。在勞資關系中,自然人通常只為他們工作得到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不隨市場供求而完全直接變化,其支付形式往往規定為連續的、定期的工資支付;從勞務合同中獲得的勞動報酬是按照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的,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它是商品價格的壹次性支付,商品價格與市場變化直接相關。

(5)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於國家幹預的始終。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規定了很多義務,比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法律義務必須履行,不能通過協商改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壹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以上內容雙方可能有約定,也可能沒有。

(6)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主要由民法和經濟法調整,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

(7)不同程度的國家幹預。

勞動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往往由強制性法律規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除非雙方協商壹致。勞務合同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國家幹預程度較低,對合同內容的約定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約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因不履行和違法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責任,既是民事責任,也是行政責任。比如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給予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動合同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沒有行政責任。

(9)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應先提交勞動機關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是,勞動合同爭議可以通過訴訟或者雙方協商解決。

(10)勞動力擁有不同的控制權。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由擁有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服務時,雙方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壹方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那麽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勞動合同只能是有報酬的。除了報酬,勞動合同還包括保險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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