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路按行政級別分為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領導。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自治縣地方公路建設,堅持自力更生、民辦公助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集體或者個人修建和養護地方公路。
自治縣歡迎和支持國內外投資者在自治縣修建地方公路。第四條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分別負責地方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地方專用公路由專門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第五條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設施(以下分別稱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壞。
自治縣的各族公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愛護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有權制止、檢舉、揭發侵占、損壞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第六條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各族人民愛護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維護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第七條在地方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八條自治縣地方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地方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自治縣地方公路建設和養護規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三)負責地方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過程中的地方公路勘察、設計、可行性研究和技術指導等基礎工作;
(四)協調鄉(鎮)之間地方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培訓和考核地方公路管理人員,推廣地方公路管理經驗,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地方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
(五)負責籌集和管理縣地方公路建設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鄉道和村道建設規劃;
(二)組織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綠化;
(三)維護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秩序;
(四)按照鄉道、村道控制紅線兩側的有關規定,從地面、路面上方或地下(跨)修建公路設施;
(五)依法制止和查處侵占、損壞或者非法使用鄉道、村道的行為;
(六)負責籌集和管理本鄉(鎮)地方公路建設資金;
(七)負責本條例的宣傳和實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地方公路建設第十壹條自治縣的地方公路建設應當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第十二條自治縣地方公路建設,在基建投資和補助標準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優惠照顧。第十三條自治縣自籌資金修建的縣級地方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第十四條自治縣地方公路建設規劃、縣道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鄉道、村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地方專用公路建設規劃由專用單位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地方公路按照統壹規劃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第十五條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願、適度、投資者受益、資金使用有針對性的原則,籌集地方公路建設資金。其資金來源是:
(壹)上級國家機關支持的地方公路建設基金、以工代賑基金和扶貧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公路建設資金;
(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可以用於道路和車輛建設的資金;
(四)小型拖拉機維修資金的壹部分;
(五)社會各界對地方公路的捐贈和贊助資金;
(六)上級國家機關補助貧困地區的養路費和公路建設專項資金;
(七)自費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