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第十章關於工齡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壹般工齡是指以工資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的工作時間。計算壹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的工齡。
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按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時間計算,職工已經離職的,從最後壹次回到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在此限:
壹、凡屬企業管理、企業行政或管理調動的工人,調動前後在本企業的工齡,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有確切證明的,企業工齡才能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被迫離開又回到本企業的工人,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開前和回到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到本企業計算工齡。
三、解放後,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調配國內外學習人員,其學習期限和調配前後在本企業的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由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調入國內外學習的人員,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的工齡外,調入前和回企業後的企業工齡可合並計算。
四是解放後,因企業停產或減產,其職工被企業管理機關轉為其他企業職工的,其轉入前後的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企業復工或擴大生產時,下崗職工仍將返回企業,企業復員前和復工後的工齡應合並計算。
五、企業轉讓、改組或合並後,原職工仍留在企業的,轉讓、改組或合並前後的工齡連續計算。
六、工傷停止工作期間的醫療期,應視同企業計算工齡。
7.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醫療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可以繼續在本企業工作,計算工齡;恢復六個月以上回到原企業的職工,除六個月以上的期間外,不計算工齡,企業前後的工齡應合並計算。
八、在偽政府和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抗其壓迫而被迫離職的人員,以及被偽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囚禁並在辭職期間繼續鬥爭的人員,離職前後或復職或調到其他企業後,其本人企業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擴展數據:
特殊服務年限的計算
公私合營企業職工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計算
1.在國有企業中,公私合營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的職工,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參加社會主義建設時算起。
即建國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後其私營企業轉為公私合營或國有企業,且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可從1949 65438+10月1算起;地方解放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從地方解放之日起計算;建國後在私企工作的,從最後壹次參加工作算起。
小商人、小販、小企業主、小手工業者、獨立勞動者及其從業人員,都在私營企業範圍之外。
2.工商業者在公私合營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公私合營時算起。
算長度,中小學民辦教師。
1.民辦中小學教師1979 7月23日調入(就讀)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連續工齡從轉(聘)到其他部門之日起計算;1979 7月24日以後,被轉(聘)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最後壹次被組織批準為民辦教師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中小學民辦教師最後壹次被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錄取並被組織批準為民辦教師的時間,可以與畢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3.1970至1978期間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中小學民辦教師,應當計入連續工齡。
知青算長度
1.城市知青上山下鄉插隊期間(指本人到戶、糧食轉到農村公社的關系),從1970到1978進入大學、中專、技校的,可以算作連續工作年限。
2.城市知青在農村插隊期間違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仍回農村插隊的,按重新插隊處理)。被判勞動教養,勞動教養後仍回農村插隊的,壹般算作連續服刑。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但仍回鄉參加勞動的,緩刑考驗期限可以算作連續工齡。
罰款計算
1.企業職工因過失犯罪被判刑、勞動教養且情節較輕,企業保留職工身份,職工服刑期滿被解釋或解除勞動教養並由原企業安置就業的,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單位安置就業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的工作時間可以從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參加工作的那壹天算起。
2.企業職工實行個人養老保險後被除名或主動辭職的,被除名或主動辭職前的連續工齡可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退役士兵
1987 12 2月12日前,城鎮退伍義務兵待分配時間不算連續服役。1987 65438+2月12之後待分配的時間,按連續工齡計算。但接到工作安排通知後,經多次教育無正當理由半年不報到者,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
農村退伍義務兵回農村安置後被征集參加工作的,其年齡和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為連續工齡。
博士生和在職碩士生
根據《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學習期間計算工齡的通知》
壹、計算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的服務年限。計算長度,出國留學的博士研究生,仍按《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留學人員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在職人員在國內取得碩士學位,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碩士畢業回國工作的,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計算工齡。
服務年限-臨時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簡稱草案)規定:“壹般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所以,如果單位的收入是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臨時工當然應該有工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