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從四個方面對船員發展、船員素質提高和船員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
壹是建立了船員註冊制度;
二是建立了船員資格制度;
第三,建立了船員培訓許可證制度;
第四,明確船員登船時應完成相應的專業培訓、專項培訓和適任培訓。
我國目前有多少海員?
截至2006年底,我國約有1.55萬人在運輸船舶上從事船員工作,其中51.00萬人從事海上運輸,居世界第壹。
壹個合格的海員應該具備什麽條件?
《條例》中明確規定:年滿18周歲,符合海員健康要求,接受過海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的人員,可以申請船員服務簿,登記為海員。依法登記的船員已達到在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可擔任二水、機械師、廚師等職務。但符合船員註冊條件的船員,不能滿足航海、輪機值班等船員職務的要求。因此,條例規定,船長、大副、輪機長、值班輪機員等船員除進行船員註冊外,還應當經過適任培訓和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的資格,具有良好的業績和安全記錄,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適任考試,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本規則從六個方面規定了船員在船舶服務期間的職責和要求:
壹是規定船員應當攜帶有效的船員證書;
其次,規定船員不得隱匿、篡改、毀棄與船舶有關的合法證書和文件;
第三,規定船員應當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
四是規定船員應當參加船舶應急培訓和演練,落實各項應急防範措施;
五是規定船員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六是規定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自載客載貨,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條例》對維護船員合法權益作出了七項具體規定:
針對我國對海員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情況,條例借鑒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有關公約對海員保護的規定,從以下七個方面規定了對海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壹是明確海員用人單位和海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
其次,明確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範對船員生活環境、工作安全和防護的要求;
再次,明確船員服務機構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時,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依法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四是明確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船員職業的危險性、艱苦性、流動性等因素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並按時足額支付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船員工資;
五是明確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被派遣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是明確船員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在船工作每滿2個月還享受不少於5天的年休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在船服務期間平均工資的年休假期間工資;
第七,明確了船員要求遣返和選擇遣返地點的權利。
如何在今後的工作中保證這些制度的執行?
為保證條例的實施,條例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註冊、任職資格、履職情況、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情況、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和相關機構保護船員合法權益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 船舶所有人和相關機構要建立健全船舶船員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體系,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法律、行政法規的船員實行累計記分,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船員,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扣留,責令其參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汙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並進行相應的考試;發現船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船舶出港或者限制其航行、停泊和作業。
此外,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證書的船員以及取得船員培訓業務和船員服務業務許可的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從事船員培訓的培訓機構需要具備什麽樣的條件?
船員培訓是提高船員素質的關鍵環節。中國加入《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78),要求締約國主管機關根據公約有關規定,通過質量標準體系加強對海員培訓機構的持續監控,並規定各締約國每5年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提交“審核報告”,由秘書長安排專家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國家將被列入各國海事部門嚴格監控的“黑名單”。船員培訓,尤其是高級船員的培訓,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除了理論訓練,實操訓練也是船員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條例規定,船員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導航、定位、電力推進、裝卸、消防、救生、應急通信等設備和設施。為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條例規定,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應當具備符合船員培訓要求的場地、設施、設備,與船員培訓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制度,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條例》是如何規定加強船員服務機構管理的?
隨著我國航運業的發展,航運公司有自己的船員,不允許自由流動的局面被打破,出現了船員服務組織。
這些服務機構代表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服務,代船員辦理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籍船員證書)等相關手續,為促進船員有序流動、擴大船員就業、方便航運企業管理船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壹些海員服務機構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海員權益保護,剝削克扣海員工資,重復收取高額費用或只收錢不提供相應服務,損害了海員的合法權益。
為此,條例規定,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有兩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資格的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有與其從事的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並取得海事管理機構許可。
《條例》對授權從事船員服務的機構的行為準則作出了五項規定:
壹是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培訓、資質、安全記錄和健康狀況,定期將上述信息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二是船員服務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三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合法權益。四是船員服務機構在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時,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依法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依法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五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的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善後工作。
在確保海員有序流動方面,《船員條例》規定了四個方面:
壹是建立了船員服務許可制度;
其次,明確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培訓、資質、安全記錄和健康狀況。
再次,明確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四,明確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合法權益。《船員條例》是對船員進行系統化、規範化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規。全面正確地執行船員條例是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航運公司、船員培訓機構、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的重要職責。各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船員條例》,掌握《船員條例》的具體內容,領會《船員條例》的精神實質。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將以船員條例實施為契機,按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加強對船員的保護和管理,以達到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實現水上運輸、促進對外貿易和國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