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主要原因是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壹種訴訟形式。許多行政糾紛產生於民事糾紛或與民事糾紛密切相關,有時解決行政糾紛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前提。此外,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有時仍需參照適用於民事訴訟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適用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間。過了這個期限,當事人就失去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不僅是為了有效保障行政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沒有具體規定或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長期處於被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取證有壹定困難,而且增加了辦案難度,也不利於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程序。行政訴訟時效壹般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所謂“明知”,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該行為的內容(這裏的內容應當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以及起訴的權利和起訴期限,而不是道聽途說,而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簡單的決定、批準、認可和處罰。這裏的行政機關的內容應當包括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內容,使行政相對人真正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不能視為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口頭告知的,還必須制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其他渠道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認定為“知道”。所以這種情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解釋:“不是檢察官本人的原因”和“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起訴期限可以延長至五年的規定,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該規定明確表示訴訟時效理論不適用於行政訴訟,當然也不適用時效中斷理論,因此該規定不利於公民權利的維護,也無法讓公民確信這壹立法的公正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分為以下兩種:壹是壹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因不屬於檢察官本人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麽如何計算行政訴訟時效呢?法律對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復議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提出延期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規定是計算行政訴訟時效的壹般規定。對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期限,從知道具體行為之日起計算。那麽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為的內容,只能從其實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從作出具體行為到實際知道具體行為的存在或內容應該需要多長時間?我國訴訟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對此,《若幹解釋》第42條參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做了相應的補充規定。即追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作出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為作出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規定雖然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但卻難以在實體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雙方意誌的表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為是單方面意誌的表現。從行政行為的特征來看,它具有公力、約束力和強制力。因此,它應該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如果將最長訴訟期間定為20年,時間跨度較長,不僅行政機關當時作出具體行為時的證據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確認,而且由於人事調動、機構變動、法律規範變化、法律關系變化等原因,即使人民法院確認具體行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在實體上是否正確,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難以實現。綜上所述,本著既能有效維護行政秩序,又能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積極推行行政救濟原則。即當事人在若幹年後知道具體行為實際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申請行政救濟,即請求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為是否正確合法,以利於行政機關及時糾正其錯誤行為。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仍對行政機關的確認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行為進行司法救濟,最終通過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