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和公積金繳存需要交稅嗎?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目前上述“三險壹金”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所以對那些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實際繳納的單位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的繳納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可以從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簡而言之,個人取得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時,其所得不需要包括單位支付的部分,而個人從當月工資中支付的部分,則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某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按560元和320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11的實際工資為4000元(不含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金560元),扣除後的收入為3680元。
值得註意的是,允許免稅和稅前扣除的“三險壹金”都有規定標準。對於超標的部分,需要並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壹方面,扣繳申報時,扣繳義務人向單位繳納的“三險壹金”,如果計入工資總額,可以在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範圍內扣除;但企業通常很簡單,不會將這部分直接計入工資總額支付,因此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不能再次扣除。
另壹方面,關於扣除標準,“三險”的規定是繳費基數為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基本養老保險”14%(非深戶13%),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6.2%,個人2%,“失業保險”65438。而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標準相對復雜,其繳費基數為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且平均工資不能超過我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費比例為基數的12%,即不能超過上述3倍和12%兩個標準。例如,如果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654.8元,壹個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為20000元,繳存比例為15%,那麽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5% = 3000元,繳存基數和代扣比例均超標,那麽允許抵扣的住房公積金為65000但如果繳存比例為10%,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0%=2000元,但繳存基數超過規定標準,則可抵扣的住房公積金為15654.8×10% = 1565.5元。
據介紹,“三險壹金”屬於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和法定稅前扣除項目。在單位為個人提供相關養老、醫療、就業、住房保障的同時,稅法也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過,地稅部門也提醒存款單位,超標存款要依法納稅。
二、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有什麽風險?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準;企業未按實際收入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壹旦發生工傷,企業應按照職工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還應補足社保局支付的差額。其實這壹項並不是風險。企業按職工實際收入參保的,也應繳納。相對來說,單從這個分析,企業還是有盈利的。
2)接近退休人員或在職員工的要求;對於臨近退休的員工,壹般情況下會在退休前咨詢相關專業部門。當他們知道自己的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執行的,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額會少壹些,他們會提出申訴或者要求企業補足差額,包括在職員工的要求,企業承擔補足部分差額的風險。特別是壹些企業還沒有完全參加養老保險,暫時退休(也就是三到五年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必須參保。
3)離職人員的回收;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壹年。這意味著,員工在離職後壹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部分被侵害的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勞動者實際收入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有權補繳。但是壹般情況下,員工的要求很少。據了解,在實際勞動爭議中,提起這種申訴的案例並不常見。因為企業構成了企業應該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有權在離職兩年內起訴。因此,企業在評估風險時,要把離職兩年的員工作為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監管;如果企業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全額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是不會讓妳直接通過的,除非把企業分成幾個檔次。前幾年我們公司也是這個標準投保的,但是五年前就取消了,然後就只能實實在在的進行了。根據近幾個月社保部門的通知,企業必須為老人全額投保,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投保。這是我們幾個月前收到的通知,附近企業正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期到企業進行核查,所以社保會越來越嚴格和規範,這已經是壹個趨勢。當然,在初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下達改正令,然後限期改進,否則會面臨處罰。
以上知識是我對“社保和公積金繳存該不該交個稅”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