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稅範圍的壹般規定有哪些?
關於征稅範圍的壹般規定
1
在境內銷售貨物(有形動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壹條[2065 438+0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1貨物銷售或進口: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
提供應稅服務——加工、修理修配服務;
3 .提供應稅服務——營改增的範圍。
2
境內的界定(《實施條例》第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65 438+0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1所售貨物的啟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提供的應稅服務發生在中國。
服務(不包括租賃房地產)或無形資產(不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賣方或買方在中國;
(四)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
5.出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65 438+0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1境外單位或個人完全在境外消費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補償是指從買方獲得金錢、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
1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2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從業人員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條《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十條、第十壹條[2065 438+0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征稅範圍有哪些具體規定?
關於征稅範圍的具體規定
1
銷售商品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2
提供應稅服務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加工、修理修配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加工是指委托加工貨物的業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
修理更換,是指對損壞、失效的商品進行修理,使其恢復原有狀態和功能的業務。
三
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註釋》第壹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註釋》)具體包括:
1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旅客運送到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發生轉移的經營活動。包括陸運服務、水運服務、空運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郵政業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下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投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等基本郵政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業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電磁系統或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發送、傳送、接收或應用圖像、短信息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經營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建築勞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和裝飾,線路、管道、設備和設施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和現代物流業提供技術和知識服務的商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後勤保障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支持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四
出售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出售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經營活動。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版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等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用企業特許經營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等經營權)、分配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姓名權、肖像權、冠名權、轉讓費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65 438+0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註釋第二條)
五
出售房地產
房地產買賣是指轉移房地產所有權的經營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
建築物,包括居住建築、商業建築、辦公建築和其他可用於居住、工作或其他活動的建築。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大壩和其他構築物。
轉讓建築物的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轉讓在建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同時轉讓該建築物、構築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65 438+0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辦法註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三條)
六
作為銷售
視同銷售貨物(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2代銷商品;
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壹)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2 .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