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臺灣省同胞投資是指臺灣省同胞在臺灣省內或者境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臺灣省同胞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的認定,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負責。臺灣省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問:臺灣省同胞在我省可以采取哪些投資形式?
答: (壹)舉辦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二)開展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來樣和來件(單)加工;(3)收購、承包、兼並或租賃公司和企業;(四)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和債券;(五)購買不動產;(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照規定從事土地開發經營;(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問: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的產業和項目有哪些?
答:(1)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二)農業新技術、新品種引進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三)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四)技術先進、產品新穎、符合市場需求的生產性項目;(五)外向型項目;(六)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七)資源綜合利用;(八)環境保護項目;(九)舊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十)國家和省鼓勵的其他產業和項目。
問:臺灣省同胞設立保稅工廠和招聘員工需要什麽程序?員工有哪些權益?
答:經海關批準,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設立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招用員工,企業與員工可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為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員工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也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為工會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和企業應當建立協調制度,協調職工與企業的關系,增進相互理解與合作。
問:臺灣省同胞的收入可以匯往國外嗎?
答:臺灣同胞投資者從投資和經營中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租金、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往境外。臺灣同胞或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聘用的外籍員工的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攜帶出境或者匯往國外。
問: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可以成立嗎?
答: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城市,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問: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自主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答: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開展經營活動,其經營自主權不受幹涉。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檢查,不得違背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的意願,要求其參加各種培訓、評比、贊助、產品展示等活動。除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對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單獨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問:臺灣省同胞在我省有哪些優惠?
答: (壹)臺灣省同胞投資者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經批準可以取得該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或者與該項目相對應的補充、有償的項目經營權;(二)投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按土地審批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用租賃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三)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符合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五年至十年;(4)在沿海經濟開放區投資的生產性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或者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國家鼓勵類項目,經批準也可享受這些優惠待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規定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優先安排配套生活設施用地;(五)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臺商投資區投資的項目,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外,還可享受省級經濟開發區的優惠。
問:臺灣省同胞在我省有哪些居民待遇?
答: (壹)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委托我省公證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辦理相關事務的費用,以及辦理各類年檢、年審的費用,按照我省同行業企業同等標準執行;(二)在我省投資的臺灣省同胞及其隨行家屬,以及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聘用的臺灣省從業人員,需要多次往返我省的,可在壹定期限內申請多次有效出入境簽註。需要在我省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辦理暫住手續;(三)在我省投資的臺灣省同胞因商務活動需要出國的,可憑《臺灣省同胞投資者確認書》等相關證件向公安機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護照;(四)在我省投資的臺灣省同胞及其隨行家屬,以及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聘用的臺灣省從業人員,已辦理暫住手續的,在購買或租賃住房、住宿、醫療、遊覽、交通、通訊等方面,享受與本省居民同等的待遇。,以及兒童保育和教育;(五)在我省投資的臺灣省同胞和在臺灣省取得有效小型機動車駕駛證的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聘用的臺灣省從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省申請換發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六)在臺灣省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健康證明,並經我省口岸衛生檢疫機構確認合格的臺灣省同胞,可免於健康檢查,並出具驗證證明。
問:臺灣省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投訴?
答: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臺灣省事務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投訴,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臺灣省事務主管部門接到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並依法處理。對應當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該部門必須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在30日內答復投訴人,同時告知同級臺灣省事務主管部門。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訴事項重大,或者投訴事項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處理的,臺灣省事務主管部門可以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臺灣省事務主管部門處理。
問:規定什麽時候生效?
答:本條例於2006年6月28日經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2月28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相應調整文章順序,通過,發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