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後期限是完成某些任務。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這壹條規避了新勞動合同法。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這都是有問題的。
合同問題太多。
第三種1合同條款太簡單,我怕妳吃虧。
工作描述的第三項太簡單了。
勞動報酬過於簡單,遺漏了很多內容。
妳有合同的副本嗎?
妳是怎麽做到的?不簽合同,堅決維護自己的權益。最好不要和臟公司合作,舉報曝光。
每個人都應該和公司簽合同。至於同工同酬,只是壹個願望。全職就業是壹種正常的形式。兼職也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和違約責任。
1999三月15,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最新版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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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合同
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的協議。這種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最重要的基礎,所以也叫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疇。合同有時指發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稱為契約。如銷售合同、指導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和車間之間簽訂的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需要相互表示自己的意誌(意思表示是對外表示能夠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意誌的行為)。(2)雙方當事人應當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即意思表示應當壹致。(3)本合同旨在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條件下達成的協議,因此應當是法律行為。
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
計劃合同和總合同
任何根據國家經濟計劃直接簽訂的合同,都叫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普通合同,也稱計劃外合同,不是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公民之間的契約是典型的無計劃契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益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經被控制在很小的範圍內。
雙服務合同和單服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雙方都承擔義務的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是相互聯系、互為因果的。如銷售合同、承包合同等。單方合同是指只有壹方承擔義務,另壹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款、無償托管等合同都是典型的單方合同。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壹方當事人為取得權利而必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價款的合同。無償合同是壹方當事人不支付價款而僅取得權利的合同,所以也叫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惠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允諾合同和實際合同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含義達成壹致,則合同不被接受。除非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只有以實物支付,合同才能成立。它是壹種實踐合同,也稱為物質合同。
必要合同和非必要合同
合同只有特定形式有效的,為強制性合同;相反,它是非必要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結算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除了以書面形式訂立之外,公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在國家主管當局登記和轉讓。
主合同和從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就可以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只有在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是主合同,
保證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契約的存在是從契約的前提,所以當主契約消滅時,從契約原則上也消滅了。反之,合同的消滅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合同和任命
未來締結某壹合同的約定,是壹種約定。預約履行完畢後訂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即本合同。凡有約定的,都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因違反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為自己或委托人訂立合同以獲得某種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的壹方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之為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人身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是第三人。另外,合同可以分為總合同和分包合同;因為契約而不是因為契約;著名合同和匿名合同等。
合同的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壹般條款,也稱必要條款和壹般條款。如果雙方就必要的條款達成協議,合同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備條款的依據有三:①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必備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2)根據合同的性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必備條款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比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和價格,都是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3)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除了法律規定的、根據合同性質確定的必備條款外,壹方要求的條款也是必備條款。比如壹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殊要求,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除必要條款外,合同中還有其他條款,即壹般條款。合同中是否約定通用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詳細規定合同條款,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簽署
壹般有兩個步驟:要約和承諾。
提議簽訂協議或合同
為壹方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提出要求或者建議。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約人除了表達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能夠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人可以規定承諾要約的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義務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出售特定項目的要約人不得與第三方提出相同的要約或訂立相同的合同。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可以在合理的時間確定。要約人不受已經到期或者被撤銷的要約的約束。
承諾
壹方對另壹方的提議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壹方被稱為受要約人或受要約人。當受要約人表示接受要約時,其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將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擴大、限制或改變要約內容的承諾壹般可視為拒絕要約和新要約。當對方承諾新的要約時,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
即合同當事人表達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的方式。我國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認證或審計認可的書面合同。
口頭契約
它是通過口頭(包括電話等)方式建立的合同。)意向表達。但壹旦發生糾紛,舉證難,分清責任難。許多國家限制責任重大或超過壹定金額的合同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書面表達方式(包括信函、電報、契約、憑證等)訂立的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做成圖書合同、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署,即時結算的除外。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過公證、認證或者審批的合同。
(1)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或執行的依據。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辦理公證的合同,未經公證的合同無效。
(二)合同鑒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民經濟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的合同進行鑒證。鑒定機關認為有必要修改合同內容時,有權要求雙方當事人補正。鑒定機關也有權監督合同的履行,因此鑒定具有行政監督的特征。目前,我國的合同鑒證壹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但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三)合同審批,是指當某壹類合同或壹定金額以上的合同,根據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批時,此類合同未經上述單位審批不能生效。比如外貿合同要依法審批。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即修改、補充或取消已成立合同的全部內容。合同壹方因任何原因需要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即隨著雙方達成新的協議,原舊協議變更或解除。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仍按原合同形式辦理。
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壹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可以通過壹方行使撤銷權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企業因行政命令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因不可抗力和壹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的,允許壹方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