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從事新聞工作而不註重新聞道德的力量

從事新聞工作而不註重新聞道德的力量

下面兩篇論文包含了妳想要的例子。

壹、關於新聞底線道德的法律操作:如何面對新聞道德的失範

小熊燕

新聞道德失範是當前我國新聞媒體面臨的壹大問題。近十年來國內六家媒體的調查結果表明,新聞道德失範危害極大,通過自律幾乎不可能根除。本文從道德分層理論、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道德的現實狀況以及新聞道德本身的特點等方面,認為新聞底線道德的法律操作是必要和可能的,並對如何操作進行了探討。道德法律操作的主要方面不是對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應受到何種程度的懲罰的量化,更重要的是對新聞職業道德的壹些概念做出明確具體的界定。同時,也要慎重考慮違反新聞職業道德後的各種救濟可能性。總之,新聞底線道德的法律運行要實施法律對道德的形式化和技術化,重視道德規範運行機制的構建。

關鍵詞:新聞道德底線,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形式化

首先,研究的緣起和新聞倫理法律運作的必要性。

新聞道德失範現象由來已久,尤其是近年來。在剛剛過去的2003年,接連爆發了幾件大事。今年4月20日,“紅包”媒體控制了上海車展,報紙和電視上鋪天蓋地的新聞幾乎和車商自己做的廣告壹模壹樣。在制造商的控制下,壹些新聞媒體完全失去了他們的客觀立場。同年9月15日,新華社發布了令人震驚的消息:11名記者(包括4名新華社記者)在報道山西樊氏礦難過程中,收受當地負責人和非法礦主賄賂的現金和金元寶,上演了壹出“有薪無訊”的醜劇。《記者》雜誌連續三年評選的“年度十大假新聞”,從更專業的角度向我們展示了當前新聞道德失範的壹個重要方面。

對於上述違背新聞職業道德的現象,業內人士或專家給出了壹些類似的定義。有學者稱之為新聞腐敗,也有學者稱之為新聞道德淪喪或媒體倫理。但不管怎麽定義這種現象,其實都和新聞倫理有關。社會必須對各種違背新聞倫理的現象做出回應,必須通過壹系列措施徹底解決。近年來,業界和政府也對新聞道德失範進行了壹系列整治,出臺了壹系列規定,但效果並不明顯。1991年,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定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先後在1994和1997兩次修訂。1993,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聯合發布《關於加強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嚴禁“有償新聞”的通知》。但此後,新聞道德失範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有崩塌的趨勢,並且花樣翻新,走向各種形式的新聞尋租。有事實為證。六項中國(含港臺)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調查【1】有力地說明了近十年來中國新聞道德建設理念與實踐的危機。這些調查顯示,記者嚴重違反新聞職業道德契約,普遍存在“言行不壹”(尤其是在中國大陸)。理解是壹回事,行動是另壹回事。可見職業道德的呼籲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為道德的呼喚是基於某壹天新聞主體內心對善的突然追求。但是,外界誘惑太多,媒體生態不好,道德素質低下,從道德上希望壹些新聞媒體和記者自律無異於虎皮取卵。大多數媒體意識到,思想教育和職業自律不足以防止新聞道德的喪失。迫切需要社會監督和相關制度的建立。2003年9月26日,新華社曝光了其家醜,公布了其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和郵寄地址。中國記協和中央電視臺也公布了舉報電話,呼籲社會監督。165438+10月5日,人民日報、新華社、求是雜誌社、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聯合發布《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團隊形象自律公約》,公布監督電話,稱“自覺接受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其實對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重要性的認識並不是這個時候才開始的。早在1997 1,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就發布了《關於建立新聞工作者接受社會監督制度的公告》,歡迎社會各界對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進行監督。為此,全國記協還成立了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41新聞單位作為“精神文明示範單位”,推動全國新聞界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設。但也收效甚微。這進壹步證明,即使有明確的接受社會監督的意識和要求,“但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規章制度的執行往往出現‘梗阻’,導致教育後的效果檢驗和行為監督缺乏相應的手段,流於形式的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新聞職業道德建設和行業自律應在完善和強化監督機制、加強對媒體和記者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督效果等方面多下功夫。[2]這種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必須建立在壹個理性而剛性的制度存在的基礎上,而新聞職業道德監督體系中最理性而剛性的制度就是法律。因此,本文將對新聞倫理的法律幹預問題進行探討,看其是否有必要、可能、到何種程度以及如何實現其運作。

二、新聞倫理合法運行的必要性:道德與德治的現實狀況

西方著名倫理學家麥金太爾有壹個基本觀點:道德理論隨著社會生活本身的變化而變化,任何道德理論都有其深厚的社會學基礎。在現代社會,人們通常把突破傳統對個人的身份、等級、出身等限制的藩籬和現代自我的出現視為歷史進步。另壹方面,麥認為這種脫離了社會規範的“自我”,即沒有任何必然的社會內容和社會認同的自我,恰恰是當代道德問題的最深層根源,因為在社會道德意義上,人們在慶祝自己歷史性勝利的同時,已經鏟除了人類傳統道德的社會基礎。如果道德判斷的標準只是“自我”,必然會導致不可預測的道德相對主義。正是道德相對主義導致了現代社會的“道德裂變”或“現代性的道德危機”。結果,道德權威喪失;道德觀念缺乏壹致性;道德理論的哲學性質、價值觀和世界觀性質脫離了其本體論的意義和地位,道德取向純粹工具化,認識論時代取代了本體論的主導地位。[3]

如何應對這場危機?簡而言之,應對全球道德危機有兩條途徑。壹種是走麥金太爾倡導的“上層路線”,重建道德哲學世界觀。但在異質的現代社會,這似乎不太可能。壹是走底線倫理中尊重內在法律意蘊的“合法化”和“下線”,重新厘清現代社會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先討論前壹條路線在中國目前的不可能性,再討論後壹條路線,即法律道德化的可能性。

從社會形態看,傳統社會是壹個小而簡單的社會,是壹個同質的社會;現代社會是壹個龐大而復雜的社會,是壹個社會分工日益精細的異質社會。隨著各種利益集團的形成,道德相對主義大行其道。前者是熟人群體生活的空間,人際關系也是社會關系,約束個體行為的是倫理規範;後者是“陌生人社會”,是政治社會,也是常規社會,需要制度理性來保證社會秩序。因此,從傳統社會進入現代社會後,傳統的“境界倫理”、“德性倫理”、“身份倫理”應分別轉化為“情境倫理”、“規則倫理”和“契約倫理”。真正的新聞是現代社會的產物。新聞道德是從壹個國家、壹個民族、壹個社會的“公共* * *”生活中發展起來的。與公共事務有關,與個人事務無關。新聞倫理需要用制度理性取代道德理想,新聞工作者的行為必須受到公共規則的約束。道德理想的未來和退路必須轉移到制度安排的現實和實用主義上來。總之,道德轉型是時代的結果,是地球人“別無選擇”的選擇。

從行為角度看,道德可分為程序道德和聖人道德。聖賢的道德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假設上的。這個道德不僅要求每個人都是利他主義者,而且要求每個人都是有自知、自愛、自省、自律的聖人。它確立了最高的道德境界。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是這樣,計劃經濟時代的道德觀念也是這樣。程序道德建立在人性惡的假設之上。它認為人性中總是潛伏著某種邪惡和不道德的基因。人不僅自私,而且每個人都是道德機會主義者。這種道德觀認為,只有抑惡揚善,才能改變惡的方式,降低惡的程度。在市場經濟時代,僅靠道德教育和自我反省是不可能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和道德社會的。要形成良好的道德秩序,建立道德社會,必須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壹方面,嚴懲不道德者的惡行,增加其惡行的機會成本;另壹方面,對道德上的善行給予了極大的激勵,提高了行善的預期收益。這樣,法律制裁和道德勸導相結合是最有效的。政府不應代替個人進行道德判斷和價值判斷,而應努力創造適宜的社會氛圍和制度條件;與其直接提倡和搞道德建設,不如下大力氣建立和完善法制。[4]眼前的例子是《今日美國》在今年3月19日因其記者造假而在頭版進行了“自首”曝光,並就未能發現和制止著名記者傑克·科裏(Jack Corrie)無中生有編造“重要新聞”的行為道歉。這種主動投案並不代表《今日美國》記者和管理層有天然的社會責任感和自律意識,而只是因為嚴格的監督和懲罰機制而不得不這樣做。因為他們知道掩蓋的代價遠大於自我暴露的代價。

就我國的具體情況而言,由於大多數不道德行為的發生都是因為行為者知道自己錯了,這就意味著我國目前的道德建設不好,主要原因不是道德說教不到位,而是制度安排有問題,亟待檢討。首先,制度安排不夠完備,在制度架構和運行方式上缺乏信息反饋機制和保障機制。其次,制度安排不夠合理,包括制度不合理和細節不合理。第三,制度安排缺乏可預測性。第四,制度安排有偏差,導致道德後果。[5]比如:第壹,人們遵守道德的代價太大(下面詳述原因),而違反道德的代價太小,所以道德勸說和道德說教收效甚微。相反,有些人故意與道德過不去,肆意“踐踏道德”。[6]二是壹些政府部門和行政法規肆意擡高行政成本,扭曲市場經濟秩序,讓遵循道德和社會良知的企業和個人只能“棄明投暗”。良心太重,道德太重。如果超過了大多數人的承載能力,就會變成“掛東西”。所以這個時候,法制是基本前提,上層的道德還是奢侈品。這就需要認真考慮基本道德的制度建設。然而,在中國各行各業的反腐敗鬥爭中存在著道德化的傾向。表現為:壹是對腐敗的認識道德化,即腐敗主要是道德品質問題。第二,將反腐敗的手段道德化,即重視道德教育在反腐敗中的作用。第三,反腐制度建設帶有壹定的道德色彩。第四,反腐敗法的適用自由裁量權太大,反腐敗法不夠嚴格和徹底。[7]然而,在現代法治和道德精神的背景下,這種作為“人治”形式的“德治”是難以操作和自圓其說的。首先,德治意味著形成統壹的、普遍的、確定的道德體系,道德是多元的、非結構化的、模糊的。因此,無論是創造新的道德體系,還是在現有的多元道德生活中確認某種道德標準,都涉及到創造或選擇的主體、資格和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其次,德治是只針對行為還是針對內心?如果我們只關註行為,那就違背了道德的本質:因為道德不同於法律最重要的本質在於它無論贊同還是指責都指向內心。如果它追求內在動力,這種“他律”意義上的德治應該如何操作?是不是讓道德訴求變成了殺心論?最後,道德的非程序性和不可訴性使得德治不可能憑借道德本身實現“他律”,而必須依靠道德之外的壹些力量,如壹定的公共權力和社會資源,以及公眾選擇和決定所需的特殊制度和程序。[8]在我國,這些看似道德的問題,其實很多都是法律問題,需要將這部分道德付諸法律操作。

第三,新聞倫理合法運作的可能性之壹:道德法律化

道德是壹個寬泛的概念範疇。黑格爾把道德分為三層:抽象的法律、道德和倫理。康德把義務分為完全義務和不完全義務;哈貝馬斯將實踐理性分為實踐理性、倫理理性和道德理性。羅爾斯區分了責任和超責任,等等。中國學者認為,現代道德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它分為道德性質的不同領域(政治道德、經濟道德、公共道德、職業道德、家庭道德等。)和不同層次的道德規範(常德、德行、德行)。壹般情況下,道德的等級劃分主要體現在公共道德或政治道德領域。職業道德、經濟道德和家庭道德大多由常德規範構成,如廉潔自律、誠信守法等。,而且壹般不需要為了別人犧牲自己。但在特殊情況下或特殊領域,壹些職業道德行為也具有德性的性質。比如警察和軍人的犧牲精神,既是職業道德,也是崇高的。所以現代的職業倫理、經濟倫理、家庭倫理在常德都可以涵蓋。常德規範的領域是寬廣的,盛德規範的領域是狹窄的,這也符合道德金字塔自下而上的規律。從常德到德性再到德性,心理基礎不同,個人道德實踐的難度也不同。在現代社會,常德通常應該是全體社會成員踐行,大部分社會成員德性,少數社會成員德性,從而形成金字塔結構,而這恰恰構成了文明社會穩定的道德基礎。但我們之前的倫理倡導恰恰相反:常德被忽視,美德被擡高,美德被泛化。[9]所以,人們遵守道德的代價太大了。這位學者所說的常德,就是我們所說的底線倫理,也就是下面的“道德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底線是公民的義務,表現為自覺守法的良好行為。這促使我們思考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困擾法律的哥德巴赫猜想。德國法學家耶林曾將其比作法學上的“好望角”。美國當代著名法律學者波斯納在其著作中對道德與法律的理論進行了精辟的論述。在談到道德的約束力時,他認為道德確實是壹種社會控制體系,是壹套對他人的義務,而不是他人對我們的義務。道德要求人們自覺遵守。這些規則很多都是自動執行的:妳不跟別人合作,別人也不會跟妳合作,妳就失去了合作的好處。這些規則是內化的,違反它們會產生我們所說的“內疚感”。但是當壹些規則根本沒有制裁的時候,就很難理解為什麽壹個人要遵守這樣的道德原則。所以,雖然道德的作用是限制我們的沖動,但這並不壹定使道德成為壹種理性。"道德對行為的影響比道德家認為的要小."【10】因此,波斯納更註重法律對人的行為的制約作用。法律存在於事實和規範之間。它既是社會現實的壹部分,也是規範(道德)秩序的壹部分。法律使用強制手段,從而保證人們服從不提出道德義務的法律或某壹特定法律。在談到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時,波斯納認為道德理論似乎是法律的壹種必然關註,因為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之間存在重疊。壹方面,法律確實加強了道德。也許有人會說,法律是支持道德的,是在良心制裁上加了世俗制裁(盡管是選擇性的)。另壹方面,有很多行為是法律制裁的,但與道德無關。許多道德爭議可以省略,或者可以重新表述為解釋、機構能力、實際政治、權力下放或遵循先例的問題,或者作為司法自我控制的有力理由。換句話說,他認為道德的法律化是壹個現實問題。這個時候,道德沒有道德家的辯論席位,必須以法律的形式進行。[11]

美國著名法學家、現代自然法學派代表富勒在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也論述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他把道德分為“欲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他認為前者是人們對完美的追求。如果有人在追求“欲望的道德”上取得了進步,就會受到人們的贊賞;不追求“欲望的道德”,就不會受到人們的譴責。“義務的道德”是人類過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所以人們遵守它就不會被欣賞;但是如果妳違反了它,妳將受到譴責和懲罰。“欲望的道德”是用“妳應該這樣”這句話表達的,“義務的道德”是用“妳不應該這樣”這句話表達的。因為“欲望的道德”代表的是壹種理想,不是現實的行為準則,而“義務的道德”則需要每個人去遵循和實踐。富勒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直接轉化為法律,“欲望的道德”則不能,但可以對法律產生間接影響。富勒說,義務的道德所譴責的行為壹般是法律禁止或應該禁止的行為。唯壹不同的是,當法律禁止這些行為時,應當區分行為本身的嚴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比如道德似乎不太在乎大賭小賭的區別,而法律應該有所區分。美國學者博登海默認為,在道德價值的等級體系中,可以區分兩種要求和原則。第壹類包括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這些要求被認為是有效完成壹個有組織的社會必須承擔的任務所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極其可取的。避免暴力和傷害,忠實履行協議,協調家庭關系,或許還有對群體壹定程度的忠誠,都是這樣的基本要求。第二類道德規範包括那些對提高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的密切關系極其有幫助的原則,但這些原則提出的要求遠遠超過那些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的要求。慷慨、善良、博愛、無私、關愛等價值觀都屬於第二種道德規範。這和富勒的觀點如出壹轍。在這兩種道德中,只有第壹種適合轉化為法律規則,而第二種則不適合。[12]

近代以來,西方立法實踐也進行了道德的法律操作取向,比如誠信原則等底線道德的法律化,就很能說明問題。《薩克森民法典》( 1863)第858條規定,合同的履行除依照特別的法律法規外,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誠實人的所作所為進行。19世紀後期制定的《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應當在考慮交易習慣的情況下,善意履行給付。《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行使其權利或義務的人都應誠信行事。《美國統壹商法典》第203條規定:“本法範圍內的任何合同或義務都要求(當事人)善意履行或執行。”《法典》的官方評論解釋說:“本條確立了壹個貫穿整個法典的基本原則,即在商業交易中,所有的協議或義務都要求善意地履行或執行。”可見,在西方民法典或商法典中,誠實信用作為壹種道德原則被轉化為最高的法律原則,因此學者稱之為“帝王條款”

有些人害怕通過道德法律化來拯救道德,會傷害法律和道德。因為法律可以讓社會有序,卻很難促進社會的美好;能讓人得到安全感,卻不能讓人過上好日子;它能讓人循規蹈矩,卻不能讓人有更高的追求。然而,沒有“秩序”,何談“美”?沒有“安全感”,何談“美好生活”?沒有“循規蹈矩”,又何談追求自由與高貴?那麽,法律如何執行“義務的道德性”呢?這是因為,從現代法律的立場來看,法律強制實施的“義務的道德性”無論是應然還是實然,都是“普遍的”。也許,從經驗主義的角度來看,現代法律中的義務大相徑庭,這使得現代法律強制推行壹種“普世”道德的結論很容易被證偽。然而,事實上,各國法律強制實施的道德之間的差異在於基於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對“欲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的不同劃界。這不能否認法律是道德底線這壹命題的成立。[13]正如哈特所說,法律的存在意味著人類的某些行為不再是選擇性的,而是某種意義上的強制性。

第四,新聞倫理法運作的第二種可能性以及如何運作。

法律哲學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視為社會基本和必要關切的道德正義原則在所有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強大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通過將其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得到增強。我國學者認為,民法中的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刑法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犯罪化,都是社會底線道德法律化的壹般例子。把限制政府官員權力的道德原則合法化,有《美國政治倫理法案》(1987通過),規定政府官員申報私人財產,接受禮物。《陽光政府法》規定了政務公開,便於群眾監督。立法、司法、行政執法領域的道德自律要求也可以法律化。例如,中國的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和公務員條例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法律規定。[14]

新聞倫理對記者行為和新聞報道的要求確實是最基本的,甚至是“低級”的。各種新聞職業道德很少表達對道德理想和境界的追求。它並不要求新聞記者實現智慧、博愛、美麗等“期望的道德”。它規定了記者忠實報道社會生活和認真對待公民精神權利的基本義務。通過分析《聯合國國際新聞倫理信條草案》、《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記者行為原則宣言》和《美洲報業協會新聞倫理信條》,關於“欲望的道德”的文字如下:“職業行為的崇高標準是獻身於公共利益。尋求個人便利,爭取任何與公共福利相違背的私利,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與這種職業行為不符。”“記者應該堅持兩條原則:忠實收集和發布新聞的自由,以及獲得公正評論和批評的權利。”"在辯論中,保持冷靜和高尚的態度."“拿著.....不是不出君子的口氣,就是當記者還不夠,還要寫‘作為座右銘’。其他規定是新聞正確性核實、新聞更正、尊重個人名譽和隱私、謹慎處理新聞來源、保守職業秘密、保證客觀公正、不抄襲、不誹謗、不收受賄賂處理新聞。這些規定都是可以貫徹“法治”的制度性道德義務,這些義務都是公共道德,與私人道德無關。[15]倡導道德強制理論的英國法官德夫林認為,既然道德對社會是必要的,那麽社會就有權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它。[16]在某些領域,底線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底線道德,但在中國的新聞倫理中,大多是建黨理念,行業的制度理性並不多見,底線道德的構建也不全面。本應產生的回應壹些底線道德觀念的法律理念,更是缺失,比如隱私權、公開權、公眾人物權、隱瞞來源權等。新聞法更加難以捉摸。因此,對我們來說,當務之急是落實反對虛假新聞和有償新聞、保護新聞來源等底線倫理規範的法律操作,同時在民法典中建構公民隱私權的概念。事實上,在遏制虛假新聞方面,香港、臺灣省和國外都有可供借鑒或反思的先例。1951《出版管理綜合條例》第六條是關於發布虛假新聞的。1986刪除條例時,這壹條被納入治安(修正)條例草案,成為第27條。根據這壹條款,發布虛假新聞者最高可被判處2年監禁和65438+萬元罰款,以此督促報業謹慎發布新聞,保護公眾免受虛假新聞的危害。它還規定,根據該條被起訴的任何人都可以證明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指控的虛假新聞的內容是真實的,以此作為辯護。但這壹條款在198865438+2月被撤銷,理由是“起草不力”。[17] 1989,中國臺灣省沈俊山教授提出,對於涉及政府的不實報道,臺灣省“新聞局”有權公布相關媒體及記者名單。這壹“公開化”的行政處罰建議引起了學者、業界和政府官員的爭議。學術界和工業界持許多反對意見,而政府官員則持許多積極意見。而學者只是反對動用政府行政權力,贊同司法幹預的解決方式。[18]同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和德國也在其新聞特別法中規定,不得發布和傳播“虛假新聞”。1920,在美國,向紐約州議會提交了壹份提案,最終被宣布為法律。提案內容為:“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報紙、雜誌、出版物、期刊或系列出版物的報社經理、總編輯、出版人、記者或其他雇員有意識地、故意地陳述、傳遞或傳送涉及任何個人或企業的虛假和不真實的事實,並期望相關內容照常發表,均屬輕罪。”[19]

新聞底線道德法付諸實施後,相關的道德規範並不會立即從職業道德中消失(但從長遠來看,壹些道德條款可能會完全演變為法律制度,如法律史所示),而是依然存在,只是會得到另壹部法律的輔助和確認,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我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規定,新聞不得泄露人的隱私,但我國民法中並沒有構建隱私的概念。這會影響到什麽是隱私,什麽樣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等基本問題的判斷。在法治社會,這樣的觀念應該由法律來界定,而不是由各種利益集團來界定,這就要求我們將這種道德觀念合法化。因此,道德法律運作的主要方面不是量化違反道德規範應受懲罰的程度。更重要的是,它應該對“造假”、“真相”、“有償新聞”、“新聞廣告”、“抄襲”等概念做出明確具體的界定——就像社會科學定量研究中的概念界定壹樣。此外,還必須仔細考慮違反新聞職業道德後的各種救濟可能性。比如《規範》規定的“如有不準確之處,應當主動承擔責任並及時改正”。問題是,改正並主動承擔責任後,就不再需要面對法律訴訟了嗎?(如大陸法系)還是承擔責任本身就意味著面臨訴訟的威脅,“糾正”只是法律判決後理所當然的事情?當然,道德的法律操作不僅僅指道德規範的實用性,還包括賦予新聞行業組織(如新聞評議會)處理新聞道德失範現象的權力。例如,意大利的新聞法確定了專業組織——記者協會的法律地位,從法律上保證協會有權對任何違反新聞道德的行為進行處罰,並授權協會制定新聞職業行為的規則或道德標準。[20]

總之,新聞底線道德的法律化運作要實行法律對道德的形式化和技術化,重視道德規範運行機制的構建,否則法律化運作後的底線道德無異於空洞的道德訴求。說到底,新聞底線道德的法律操作指的是新聞道德的規定“中止”,而不是“道德”本身。如果是,我們說的是新聞倫理法的“合法”運作,而不是新聞倫理法的“治理”運作。道德法律運行實際上是壹個道德的社會權力運行過程。法律既是國家和政府的強制行為,也是人民和中間組織的權力行為,即所謂的社會權力。社會權力是指社會主體(公民,尤其是社會團體)

  • 上一篇:宗教改革對近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產生了什麽影響?
  • 下一篇:誠信話題作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