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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安徽省最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65438+2004年10月23日修訂實施。安徽省最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再生育壹個孩子的情況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單獨生育兩個孩子的相關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促進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計劃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婦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質和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政務公開範圍,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落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全民教育,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受其委托的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並可以設定違約金。

計劃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十九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夫妻壹方或雙方是獨生子女且只有壹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不滿六年的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且只有壹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總數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再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年滿30周歲,並依法收養壹個子女的;

(六)第壹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壹方為壹至六級殘疾軍人,壹至五級殘疾軍人只有壹個子女的;

(八)礦工在井下連續工作5年以上,並繼續在井下工作,只生育壹個女孩的;

(九)男方落戶女方家且女方無兄弟,只有壹個子女(僅適用於女方壹個姐妹);

(十)農村夫妻只有壹個女孩的;

(十壹)在山區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壹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轉變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不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關於農民的規定;已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繼續適用本條例對農民的規定;本國工作人員除外。

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再生育:

(壹)妊娠14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造成嬰兒死亡的;

(3)自報嬰兒死亡但無證據證明。

第二十二條首次生育的夫妻,應當在孕期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免費領取生殖健康服務證,並在生育後45日內辦理生育登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懷孕登記和出生登記情況。

《生殖健康服務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免費發放。

第二十三條要求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附送雙方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認定的殘疾兒童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公布生育證的發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壹)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禁止以收養、領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收養、寄養方式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計劃生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證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介紹常用的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註意事項等。對育齡夫婦,引導公民選擇適合自己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和避孕節育檢查。倡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不得冒充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和手術並發癥,不得使用虛假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妊娠和環境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終止妊娠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種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診治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九條禁止歧視、遺棄和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禁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生的子女的歧視。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並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壹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育齡人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和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預防或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健康指導、健康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孕產期保健、胎兒保健、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三條避孕節育手術和恢復生育手術應當由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實施,並在具備手術條件時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確保受試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機構或者人員在提供助產技術服務時,發現孕婦未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遵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絕育後,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生育證後,應當憑生育證實施生育恢復手術。恢復生育手術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貼。

第三十七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轉售或者銷售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和新藥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九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進行結婚登記。已婚女性24歲第壹次生育是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以下獎勵:

(壹)初婚晚婚者,延長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產婦,產假延長30天;

(三)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夫妻異地居住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無勞動力單位職工,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四十壹條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年滿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壹)從領證當月起,每月至少繳納獨生子女保健費20元,直至獨生子女年滿16周歲。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養老金增加5%;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壹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或破產的,其退休職工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

(三)在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調整和集體收益分配中,以家庭規模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增加壹人份額;以家庭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平均每戶增加30%以上;

(四)劃撥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壹個子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壹)作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和勞務輸出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

(二)優先組織勞務輸出;

(三)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中優先考慮貧困家庭;

(四)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中,政府給予補助;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生育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扶助。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專項救助資金。

第四十四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絕育手術的農民給予適當獎勵。

職工在節育手術並發癥患者治療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對沒有就業單位的農民和城鎮居民,或者經過治療仍不能正常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四十五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的職工,退休時按照100%的比例發給撫恤金或者壹次性補助金。壹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六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的夫妻,自願只生育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待遇和獎勵外,由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四十七條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金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對農村已生育兩個女孩並采取絕育措施的夫妻,以及只生育壹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優先照顧。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5000元的社會撫養費。但孩子出生時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被告知征收後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稅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1倍計稅基數的,按照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對夫妻雙方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1個孩子,社會撫養費依次征收5倍;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辦理生育證的,征收社會撫養費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九條被收養人、收養人、收養人、寄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五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第壹個子女的,給予記過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予以辭退;

(二)農民、城鎮居民無就業單位的,繳納社會撫養費後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和福利,孕檢、分娩、產褥期的醫療費用自理。

第五十二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經申請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待遇,追回其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全部物質獎勵。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全部物質獎勵,並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五條未按規定出具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收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反規定或者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偽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冒充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和手術並發癥鑒定,使用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或者變相倒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和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的資格;取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升的資格;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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