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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我國的法律修正案修改了哪些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1.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壹:“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被判刑的,或者因違反職務所要求的特定義務而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有關職業。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犯罪分子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2.將刑法第五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4.刑法第六十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原第二段為第三段。

5.將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在刑法第壹百二十條後增加四條,作為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二十五條:

“第壹百二十條之二以制作材料、散發材料、發布信息、親自授課或者通過音視頻、信息網絡等方式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暴力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二十條之三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二十四條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章、書籍、音像資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壹百二十五條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將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從事客運經營,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將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將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將刑法第壹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11.刪除刑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或者公然實施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按照本人意願返回原居住地,又不虐待被收買的兒童或者阻礙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向人民法院告知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15.刑法第二百五十壹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或者標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6.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未經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17.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壹款之罪,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不能告訴的除外。”

18.《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或者看護職責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9.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壹:“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進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2.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3.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2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5.《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導致大量非法信息傳播的;

“(二)導致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刑事證據滅失,嚴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偵查犯罪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兩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通訊群;

“(二)發布生產、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以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287條之二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向他人提供技術支持,如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為其犯罪,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7.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8.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9.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將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修改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或者故意毀滅屍體、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2.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四條之壹:“組織考生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3.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侵占他人財產或者逃避法定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34.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壹:“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舉報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35.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制止的;

“(四)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其他行為。”

36.將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修改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7.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制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是制造毒品的人制造、販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

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累計貪汙金額處罰。

“犯第壹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在第(壹)項規定的情形下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40.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壹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1.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行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42.將刑法第三百九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三、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4.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5.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員、值班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嚴懲。”

46.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十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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