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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樹木、花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壹組織全省城鄉綠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作為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加強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城市綠化新技術和成果,發展垂直綠化,鼓勵屋頂綠化,重視植物配置。第五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第六條在城市綠化美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分期綠化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布局,並應與城市建設、環境管理和文物古跡保護相結合。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規劃期限和範圍;

(3)綠地系統布局;

(4)綠地指數;

(五)各類綠地規劃;

(6)花卉樹種規劃;

(七)近期綠地建設規劃;

(八)綠地規劃的實施措施。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的性質、特點、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城市新區、舊城改造區、城市生產綠地的綠地面積和城市居住區、單位的綠化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第十壹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方便群眾的小遊園綠地,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城市綠化要講究層次、色彩和景觀效果,要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和道路綠化帶等綠化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城市公共* * *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綠地和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和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住宅開發項目,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括綠化工程。第十五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和地下管線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線應當有利於保持樹木的完整和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相關規範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必要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電力、通信、公用事業、市政等部門新建管線,園林綠化部門種植新樹,應服從規劃,本著先建後拆、先建後建的原則相互協商,采取避讓、錯開等措施妥善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決。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六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和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管理區內防護綠地的綠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單位建設的公園和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管理;綠地的生產由其業務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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