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性別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治權利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女性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第十四條對於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和派遣出國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招生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特殊專業除外。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對拒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其入學。
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實際困難,創造條件保障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