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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分包的條件是什麽?分包必須遵守哪些規則?

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築工程的壹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總承包人不退出合同關系,他和第三方對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分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分包必須獲得雇主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將自己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3.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4.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

對非法分包的懲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勘察設計單位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分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中標項目分包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壹是中標人只能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第二,分包項目必須是根據招標采購合同可以分包的項目。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招標人同意。三是規定中標項目的主觀性,關鍵工作必須由中標人完成,不得轉包。第四,分包只能進行壹次,接受分包者不能再次分包。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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