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動物產品的進出境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並合法捕獲的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皮、毛、精液、胚胎、蛋和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肪、器官、血液、羊毛、骨骼、角、頭和蹄。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四條屠宰動物的屍體、頭、蹄和內臟,依照本法實施檢疫和監督。經檢疫後作為食品使用的,其衛生檢驗和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六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軍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防疫水平。第九條在動物防疫工作和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第十條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壹)壹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性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二)二類疫情,是指能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疫情;
(3)ⅲ類疫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疫情。
前款所列三種疾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壹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國動物防疫規劃。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障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適時制定並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措施。
國家對嚴重危害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和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儲備充足,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三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預防動物疫病。第十四條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和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第十五條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情。種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第十六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襯墊和包裝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動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第十七條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病原微生物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疫病物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實驗動物,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第十八條禁止下列動物和動物產品:
(壹)封鎖與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疫區;
(2)在疫區容易感染;
(三)未經檢疫或者依法檢疫不合格的;
(四)感染疫情的;
(五)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