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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名義投資設立企業或者向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企業)購買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外國投資者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壹般不低於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5%。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適用《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地區投資。第四條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已繳足;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投資結束後,接受被投資公司用利潤進行的增資,不計入增資。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鼓勵類或允許類公司,應提供下列材料:

1,壹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的決議;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已繳足的驗資報告;

4.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決定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內增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字樣。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第七條規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資公司章程。

被投資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產品在國內外的銷售比例;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名稱;

(五)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六)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

(10)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

(11)投資者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投資者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第十條省級審批機關收到上述申請後,應根據被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征求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省級審批機關在接到同級或國家行政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應在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壹條省級審批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同意批復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憑批復文件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加註)營業執照。第十二條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30天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備案表;

2.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投資公司經營範圍涉及限制領域的,還應當提交被投資公司設立的省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以固定資產投資改變原有經營規模或內容的,應在投資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並經其同意。

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原審批機關不同意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其上級審批機關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申訴。上級審批機關或外經貿部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0天內書面答復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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