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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龍卷風)、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的災害。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和本省管轄海域(以下簡稱管轄海域)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和次生災害的防禦,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防禦、統籌協調、有效救助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組織體系和工作責任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設施,建立健全政府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制度。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氣象工作助理員,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轄區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和救助知識,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避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和救援的科普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知識納入相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第二章預防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氣象災害的類型、頻率、強度和造成的損失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根據氣象災害的類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的分布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當地氣象災害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身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演練,確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能夠及時啟動並有效實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堤、堤防、水庫、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應急物資儲存場所、避災安置場所等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要求做好防禦準備。氣象災害防禦準備包括必要的氣象監測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的建設,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應急預案的完善和演練,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培訓,責任人和工作責任的落實。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臺風、雷電、降雨、降雪、冰凍等氣象災害情況,組織檢查各項防禦設施,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和道路、電力、通信線路的維護,做好病險水庫和危房的加固工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和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適時實施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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