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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2015)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船舶及其作業對內河的汙染,保護內河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船舶及其作業對中國人民和國內江河水域的汙染防治。第三條防治船舶和作業活動汙染內河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汙染內河水域的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汙染內河水域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具體負責轄區內船舶及其作業汙染內河水域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總則第五條中國登記船舶的結構、設備和防汙染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經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外國籍船舶的結構、設備和防汙染裝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經船旗國政府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船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後可以免除相應汙染物處理裝置的,應當在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上註明。第六條船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持有並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的證書和文書。第七條船員應當具備相應的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防止船舶汙染的程序和要求,接受相應的專業培訓,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和符合證書。

從事相關作業的單位應當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汙染防治操作技能、設備使用、操作規程、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專業培訓,確保作業人員具備汙染防治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第八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從事船舶修造、拆解、水上打撈等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汙染設施、設備和器材,並保持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同壹港口、港區、作業區或者相鄰港口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聯防機制,實現防汙染設施、設備、器材的統壹調配和使用。

港口、碼頭和裝卸站應當接收靠泊船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船舶汙染物。從事水上船舶修造、拆解和打撈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處理船舶修造、打撈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汙染物。第九條150總噸的油輪、油駁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非油駁船應當制定船上油汙應急計劃。150總噸以下的油輪應制定油汙應急程序。

150總噸以上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制定《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汙染應急預案》和貨物資料文件,明確應急管理程序和布置要求。

400總噸以上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汙染應急計劃,代替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汙染應急計劃和船上油汙染應急計劃。

水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港口、碼頭、裝卸站等經營單位和相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汙染內河水域的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並做好記錄。第十條依法設立特別保護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的,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並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通告(警告)。建立特殊保護水域的,應當同時建立接收和處理船舶汙染物的設施。

在特殊保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特殊保護水域防汙染的規定和標準。第十壹條造成水域環境汙染損害的船舶或者相關作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汙染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辦理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或獲得財務擔保。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在中國註冊的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在中國依法設立的商業保險機構和相互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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