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管理;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傾聽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第七條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壹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第二章工會組織第九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
各級工會委員會對會員大會或者同級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選舉產生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成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第十條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壹名組織員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立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和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縣級以上建立地方各級工會。
在同壹行業或者幾個性質相近的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性或者地方性的產業工會。
在全國建立統壹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壹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機構、機關撤銷,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向上壹級工會報告。
依照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可以繼續保留會員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地方各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