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是與人類文明背道而馳的野蠻行徑。它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體的嚴重摧殘,也是對無辜者人格和尊嚴的極端踐踏。在中國,刑訊逼供的起源很早,在周代的古籍中就已經看到:“仲春月母擄掠,止獄官司。”鄭玄說:“掠奪意味著毆打和對待人民。”“掠奪”現在的意思是折磨。
大秦帝國建立後,深受法家思想影響的秦始皇“按日判獄”。作為刑罰的壹個重要方面,刑訊制度也有了很大的發展。《秦律》規定:“能據口供發問,不勒索而把案情說清楚,是上策;用考而不用案,是最下策。”根據這壹原則,秦朝對刑訊作出了進壹步的規定:“凡審獄者,必先聽其言,更甚者,不服其言。那些根據法律應該受到懲罰的人應該原諒(掠奪)。”當時並不提倡審問,但秦律已將“大圭”列在另壹個法律問答中,即嚴刑拷打後,犯人將永遠不能行走,被長官稱為“大圭”。既然已經明確列為事實狀態的刑訊,秦審訊的興盛可想而知。
西漢時期,由於統治階級的內亂,酷刑的記載層出不窮。漢初漢高祖劉邦對預謀刺殺的滲透度很高。廷周曾公開說:“如果妳不接受,它將決定搶劫。”此番言論,出自獨立懲罰大臣之口,既表明了酷刑的合法化,又使法官和官員殘忍殘忍,給犯人戴上手銬時,極其殘忍。雖然中國皇帝劉恒廢除了體罰,但刑訊逼供仍然很普遍,以至於到了漢武帝時期,殘酷的官員用酷刑越獄已經很普遍了。
東漢壹直把審訊作為監獄管理的基本方法。在明帝,楚王劉英被控謀反,刑官用極其殘忍的手段逼供。“百官疼痛難忍,死者多只搶了五毒,肌肉爛掉。”這血淋淋的壹幕,還是發生在“憲宗不忍窮與親友”的情況下。想象壹下當當權者認為“窮讀書是必須的”,對待“非親非友”的普通人時,酷刑的殘酷。真不知道會有多悲劇。事實上,自東漢光武帝劉秀之後,朝廷使用了大量殘暴的官員。王績,“嶽夏性虐腐朽(犯人肉體受酷刑侵蝕),屍骨連繩,見者驚駭。”周舫,“違其禁者不生,官與羌人懼之。”就是這個人,後來“名動齊湘,也頗為苛刻,專職刑法。”東漢時期,司法界充斥著“活”的、紀和。不難想象東漢時期審訊的冷靜和司法的黑暗。張皇帝劉坦曾在他的聖旨中引用這條法律說:“劫掠者只能站在名單上。”這部法律是東漢時期通行的法律。然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方法、酷刑工具和懲罰程度,而是由法官決定。可見秦漢時期是壹個酷刑橫行的時期,所以野蠻殘忍。
魏晉時期,魏根據漢律立法,定名為《魏律》,包括“縛囚”、“囚獄”、“破獄”三章。晉文帝時“命賈充造法,辨囚之法,為告瓦解,擊報破獄。”可見兩朝已有酷刑專論。但由於兩法已失傳,無法考證具體內容,但從古籍中看到的案例可以看出壹些端倪。當曹魏在獄中時,被關在獄中的、邱向法務官滿寵說情。“請寵我,但不要考我。”。寵物沒什麽好報的,考的和法律壹樣好。"
到了南朝,刑訊逐漸規範化。宋代“建康郡試囚,或用方料壓額足踝”,即後世的“壓杠子”。當時,有壹個叫Xi仙都的小官吏,經常對偷懶的民工采取法外措施。於是,流傳著“寧可身強體壯,不可被杜掌摑”的民謠,說明在審訊時代,規範化的刑訊要比濫施酷刑好得多。
到了齊朝,多采用宋朝的法律。
石梁說,“任何在監獄裏的人都應該受到懲罰。”《隋書刑法誌》解釋為:“應考者,以死為棧,高壹尺,兩腳立於上圓;二十鞭,三十劃,兩個工具和壹個扭曲,堆積起來,測量壹個七分鐘。“就是先用鞭子抽,再用棍子打,然後用機器站著戳,逼犯人招供。鞭打多少,帶什麽刑具,懲罰的地點和時間,法律都有明確規定。
陳石的酷刑沿襲了梁代的“犯人測量法”。這壹法律在當時受到了許多開明人士的批評,因為鞭笞後的懲罰由來已久。京城官員周感嘆道:“重機之下,多有危人。”有鑒於此,刑部尚書樊泉在修法時改進了“立測”的方法:“分次,日再來。”就是犯人的處罰時間會縮短,隔天站壹次。雖然變化不大,但無疑是壹種進步。
北朝時期,由於當權的鮮卑人正處於從奴隸制向封建制的直接過渡時期,部落野蠻刑罰被廣泛實施。世宗高成在北齊時,廣用酷吏:“性殘忍的路飛,參軍為相府大牢,不論大小問題。他考上了,在大屯收死人。”"專門用輻條復制掠奪的畢易雲,收獲頗豐."文宣帝在高陽時,“破獄爽,但囚人以車輻燒犁耳,或以臂燒車,不堪而引偽服。”北魏文帝不得不承認:“如果要管理官員,囚禁犯人,人員以50人為限。如果妳想改掉習慣,就要用精細的筆畫來打。如果妳想限制他們,妳應該首先使用壹個大員工。人多則誤引,或死於杖下。”
隋文帝(公元541-604年),隋朝初期的統治者,宣稱:“消滅苛苦之法”。根據前朝舊法修改刑法,“演變宜輕不宜重,廢除了斬首、車劈、閹割、鞭笞等前代酷刑。隋文帝下令:廢除前代的“虐囚法”,禁止“刑訊逼供”,反對“刑訊逼供”。根據隋書《刑法》的記錄,對被審訊的囚犯人數、酷刑工具的規格、酷刑的主體和客體以及審訊期間不得更換法官等都有具體和明確的規定。同時,八十壹個死刑罪名,壹百五十個流浪罪,上壹代的壹千多種酷刑、棍棒、種族滅絕等行為全部被廢除。制定並修改了壹部簡短的刑法,基本上為唐宋清所沿襲。
隋文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公開反對“刑訊逼供”的皇帝。他深刻吸取歷代王朝滅亡的教訓,勤於思考政治,努力治理,實行開明統治,不斷減輕刑罰。他在各朝舊法的基礎上,制定和修改了簡單明了的開皇法,廢除了壹些可怕的酷刑,規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規定了“死罪”,隋文帝的壹系列改革使法律不那麽殘酷野蠻了。他的思想和實踐不僅在當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而且在中國法制建設的進程中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