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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汽車及貨物監管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加強海關對往來港澳車輛和貨物的監管,加快口岸車輛和貨物的運輸,方便收發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往來港澳車輛(以下簡稱進出境車輛)包括專營客貨車輛、境內外企業和廠商所有的運輸車輛以及其他非載客載貨的自用車輛。第三條進出境車輛必須通過設有海關的地點,在海關指定的地點停留,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第四條進出境車輛必須向海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註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政府主管部門對其出入境的批準文件和行駛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經營客貨運輸車輛的企業核發的營業執照;

(三)海關認可的境內機構出具的保函(或保證金)。第五條運輸進出境貨物和過境貨物的貨運車輛應當具備海關認可的加封設備(經海關批準運輸特殊進出口貨物的車輛除外),其技術要求如下:

(1)與車架固定的車體全部或部分密封,形成永久密封體,密封部位應牢固可靠。

(2)與車架固定的車身沒有隱藏的縫隙。

(3)所有可以裝卸貨物的空間都方便海關檢查。

經海關檢驗認可的車輛,因故更換、改裝或修理,必須報經海關重新檢驗認可。第六條申請註冊登記的車輛經海關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發給《往來港澳車輛簽證簿》(以下簡稱《簽證簿》)。

海關簽發的簽證簿由原簽發海關每年審核壹次。未經審核,不再有效。第七條進出境車輛必須由指定人員駕駛(特殊情況下可由向海關備案的公司後備駕駛員駕駛),按指定路線行駛;除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專門從事運輸業務的部門登記註冊的車輛外,其他車輛只準運輸本企業的貨物和人員。第八條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進出境,應當依法向海關承擔法律責任,如實申報,並負責按時、完整地將貨物運抵目的地或者復運出境。第九條入境的外國車輛應當註明在中國停留的時間和目的地。未向海關辦理手續的,不得從事國內運輸。第十條車輛出入境時,駕駛員必須如實填寫簽證簿所列項目。運載進出口貨物的車輛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艙單。第十壹條入境車輛從進境時起,在該車輛及其貨物未辦結海關手續前,不得在途中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和其他物品;出境車輛未經海關許可,不得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和其他物品。第十二條裝載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境車輛進入海關指定的查驗場所後,貨物的收發貨人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按照要求提交有關單證。第十三條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拆封和重封貨物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驗、復驗或者提取樣品。第十四條。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經海關批準,車輛駕駛員可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運輸公司和駕駛員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裝載車輛清單》壹式三份,辦理海關轉關手續。過境貨物到達目的地後,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將海關印章送交目的地海關,目的地海關負責辦理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監管查驗手續。

出境車輛裝載運輸途中,經海關批準的報關單位應當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申報納稅手續。轉關運輸貨物到達出境地點後,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將海關印章送交出境海關,出境海關負責監管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行駛手續。

裝載過境貨物的進出境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向海關負責,保持海關封識的完好,並負責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轉報。第十五條過境貨物在中國境內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或者運輸工具發生故障,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或者出境地時,貨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向就近的海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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