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201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海員外派管理,提高中國海員整體素質和國際形象,維護海員合法權益,促進海員外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和國際勞務合作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外派海員。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海員外派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在全國統壹實施海員外派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船員外派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海員外派遵循“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對其派出的海員負責,並做好海員在船工作期間和上下船期間的外派保障工作。第二章船員勞務派遣機構資質第五條從事船員勞務派遣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與委托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至少有兩名具有國際航行管理級海員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和三名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經歷的管理人員;

(四)具有對外派海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以及處理與海員外派有關的法律事務的能力;

(五)根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

(六)擁有65,438,000名以上的個體船員;

(七)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本規定實施後,對外勞務合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具有足額繳納654.38+0萬元海員儲備基金的能力;

(九)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商業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約和重大違法記錄。第六條申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海員外派活動申請文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固定場所租賃證明;

(四)具有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能力和對外派海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能力的證明材料;

(五)專職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專職業務人員的相關工作經歷;

(六)組織結構、人員構成、職責等文件;

(七)海員外派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八)自有船員名單、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

(九)海員境外備用金已按海事管理機構要求足額繳納的有效證明;

(十)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第七條申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向工商登記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工商登記沒有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第八條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並將審查意見和核查情況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審批。第九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報送材料後,根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核查條件和申請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作出批準海員外派決定的,應當向申請機構頒發《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海員外派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第十壹條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記載的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海員外派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境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委托海員外派機構在境內招聘海員。

外國駐華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開展海員外派業務。第十三條海員外派機構的資質應當進行年度檢驗。

年審主要審查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的符合性及其合法經營和規範運作情況。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於每年2月至4月組織實施所轄海員外派機構的年度資格考試。第十四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向轄區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年審,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年審申請文件;

(二)年度報告,包括海員外派機構的資質、各項制度的有效運行和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 上一篇:2023年中國的國家賠償標準和賠償範圍是多少?
  • 下一篇:導演的競技演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