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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2009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人民的紅十字統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組織。第三條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繳納會費,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第四條中國紅十字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第五條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第六條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第七條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第二章組織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按照行政區域設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成立。第九條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第十條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聘任。第十壹條中國紅十字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專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三章職責第十二條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搶救傷員和其他災民;

(二)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預防知識,進行初級衛生保健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提倡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三)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四)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六)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

(七)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第十三條紅十字會有權處置其接收的救災物資;處置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第十四條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執行救援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運輸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罰規定。第四章標誌第十六條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和標示功能。

保護性使用紅十字標誌是為了表示在武裝沖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裝備。其使用應按照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進行。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是為了標誌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七條因宗教信仰使用紅新月標誌的,使用紅十字標誌的規定。第十八條軍隊使用紅十字標誌,應當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禁止濫用紅十字標誌。

紅十字會有權要求濫用紅十字標誌的人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請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第五章經費和財產第二十條紅十字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是:

(壹)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動產和不動產所得;

(四)人民政府撥款。第二十壹條國家對紅十字會根據宗旨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給予支持。第二十二條紅十字會可以開展募捐活動,開展救助工作。第二十三條紅十字會接受捐贈的救災和公益事業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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