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民政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各級民政部門保守國家秘密,必須貫徹積極預防、突出重點、確保國家秘密、方便工作的方針,實行歸口管理、逐級負責、密切配合,為民政改革開放和國家安全穩定服務。第三條在民政工作中保守國家秘密是民政幹部職工的義務,對失密、泄密或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每個民政幹部職工都有制止、檢舉和采取補救措施的義務。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必須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制定相應的保密規章制度,落實保密措施,定期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使全體工作人員了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遵守各項保密工作規章制度。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國家秘密的範圍第五條民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密範圍”)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民政工作中的國家保密法規。各級民政部門日常產生的文件、資料等產品應與規定的保密範圍進行比對。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根據情況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並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統壹規定的標誌標明。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確定具體工作級別後,承辦人應提出具體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對於不明確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何種密級的事項,產生單位無權確定密級的,應及時擬定密級,並按以下程序上報審批。絕密級的業務主管事項,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審查後,報國家安全局審批;保密事項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審查後,報國家保密局審批;保密事項須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批準;秘密事項由部機關各司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並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備案。第七條對民政工作中的某些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報國家保密局確定。在正式提出處理意見前,仍按原分級規定執行。第八條民政工作中形成的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由確定密級的部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或者解密。各級民政部門在備案和歸檔秘密文件時,應每年審查壹次,作出變更決定,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第九條凡根據原始文件復制、摘抄、匯編的內部文件、出版物、資料、錄音帶、錄像帶等產品,不得擅自更改。需要改變密級的,應報產品單位或上級保密部門批準。第十條屬於國家秘密,但因密級和保密期限未確定,應追究主管領導和承辦人的責任。第三章民政保密制度第十壹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各項保密法規,結合民政工作特點,制定本部門的保密制度。第十二條凡從事復印機、計算機、微型計算機等涉密事項的保密、檔案、通信和管理工作的人員,由人事部門嚴格按照保密人員政審條件選調,前提是政治可靠、業務素質好、忠於職守、保密意識強。人員要相對穩定,發現不稱職的要及時更換。臨時工不允許參與機密工作。第十三條機要電文、資料等物品,各級民政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的有關規定。在制作、接收、使用、復制、摘抄、加工、傳遞、保存、歸檔和銷毀中,具體要求如下:
(壹)國家秘密電文、資料等物品,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含有國家秘密的物品。秘密文件的管理應堅持既保密又便於使用的原則。
(二)凡有復印機、計算機、微型計算機、微型電子計算機、傳真機等設備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使用和管理。發送電報、打印、復印秘密電文和資料,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控制份數,按原件管理。密碼電報和絕密文件不得復制。
(三)承辦國家秘密級以上文電的人員在文電制作過程中形成的文稿(修訂稿)、發文稿和證明,必須按保密範圍的規定,在文電稿的左上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並送領導審閱。各級領導和審稿人在審稿中要嚴格把關密級和保密期限,由最終發文的領導審核批準。
(四)凡印制秘密電文和資料的,應由機關內設單位的文印室承擔。禁止無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單位復制秘密文件。嚴格按照數量打印,不多打印或私自保存。及時銷毀印刷中的半成品和廢頁。
(五)凡寄送的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密封後交由機要運輸部門郵寄,不得以普通郵件寄送或由非機要人員轉達。發往國外的秘密文件和資料應通過外交信使傳遞;來不及通過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傳遞的,應當向部保密委員會或者省保密局申請許可出境,交由海關查驗後由出國人員帶出。
(六)秘密文電和資料應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保險櫃中,堅持集中保管,嚴格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回收,並及時歸檔。私人手不應保存秘密信息和材料。
(七)嚴格按照保密範圍閱讀電文和資料。不要自己擴大閱讀範圍。對於接觸絕密級國家秘密的,要嚴格控制登記備案,盡量減少接觸。
(八)機密級以上的電文和資料應在辦公室或閱覽室閱讀,不得帶回家閱讀。壹般秘密電文、消息、資料需要摘抄、借閱、帶出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廳、廳、局、處領導批準,方可辦理手續。
(九)領導在會議上帶回的秘密文件和資料,應及時送交本單位保密部門保管,不得私自保存和復印。
(十)機構撤銷或者合並時,應當將秘密電文和資料移交給原職能機構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管理。
(十壹)因工作調動和退休的人員,提前支付內部和標有機密內容的文件、資料和保密賬冊。
(12)不需要歸檔的秘密文電、電文、資料要登記造冊,經司、處、局領導批準後,由秘書處部門統壹送至保密部門指定的紙廠銷毀,並指定專人押運、監銷。各單位不得自行銷毀或出售給廢品收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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