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離職的法律依據,公司壹般不能無故辭退員工,無故辭退需要支付壹定的賠償金,所以很多無良公司會強制員工離職。我們來看看強制辭職的法律依據。
強制辭職的法律依據1壹、什麽情況可以構成強制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公司有下列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強制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如果我被迫辭職,我能得到失業救濟金嗎?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也明確規定,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正好符合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因此,職工因公司違法行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屬於“非因本人意誌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被迫辭職,盡量不要寫辭職信,以免形成自願辭職。而且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讓妳被迫辭職。這個證據必須能證明和公司有關系,只有有公司的痕跡,比如有印章,簽名之類的,才有用。
給公司發壹封信,“關於某人因某公司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工作條件而申請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信”,而且這封信的全稱壹定要寫在快遞上,盡量寫下不提供工作條件的具體原因。公司收到後,保留快遞的投遞記錄。準備申請勞動仲裁的相關材料。如果仲裁不成,那就向法院提起訴訟。
強制辭職的法律依據2如何認定為強制辭職
如何認定為強制辭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公司未經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的,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償還所欠職工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未經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和社會保險,員工被強制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支付工資並雙倍賠償勞動者。
強制辭職的法律依據3如何收集強制辭職的證據
如果是被迫辭職,要收集被迫辭職的相關證據。保留以前的績效考核和部分量化指標,收集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錄音、錄像、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
被迫辭職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妳被迫辭職,想得到相應的補償,請記住以下三點:
1,壹定不能提交辭職申請,因為壹旦提交了辭職申請,就意味著妳主動辭職,主動辭職的人是拿不到經濟補償的。
2.即使不想和主管溝通,也強烈要求等工作。壹般公司都不是傻子。它會通過各種方式為妳調整壹些崗位和工資。總的來說是對妳心理享受的打擊。在這種情況下,妳必須獲得公司的書面文件,妳必須有書面文件和資料來說明公司的做法。當然,如果妳不同意或者不接受,妳可以理直氣壯地回復公司,向他們解釋妳的理由。
3.公司要想把妳自然踢出去,必須有證據證明妳“不稱職”,這其實是壹個抽象的概念。所以,保留妳之前的績效考核和壹些量化指標。當然,這些東西不能作為判斷妳是否稱職的理由,但可以成為妳稱職的證明。
如果被迫辭職,可以依法獲得以下補償: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社會保險待遇的補償。
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因工作期間以外的事故或者疾病被認定為工傷,由於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那麽相應的工傷保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