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遊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有必要拆除、遷移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與軍區級軍事機關協商,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軍隊應當考慮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進行安全環境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
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盡量避開當地經濟建設熱點地區和民用設施密集地區。確實無法避免,需要拆除或者遷移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三十壹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可以公布實施。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軍事設施的重要部位采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嚴格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職責,教育士兵愛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建立健全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和解決軍事設施保護中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執行軍事設施保護的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檢查和維護軍事設施。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但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除外。
第三十四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了解軍事設施周圍建設項目的情況,發現可能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應當及時向軍事設施保護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必要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的位置信息。地方人民政府在地方建設中,應當保護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增強國防觀念,保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和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軍用機場、港口、軍民兩用碼頭,必須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第四十條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境變化、自然損壞等原因失去效能,不需要重建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軍事任務完成後,設置的臨時設施應當及時拆除。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值班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壹)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
(二)非法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測量、測量、描繪、記述的;
(三)從事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有本法第四十壹條所列情形之壹,不予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值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措施:
(壹)強行帶走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拘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二)立即停止傳遞信息等行為,扣押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
現役軍人、文職人員和其他軍人有本法第四十壹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依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條,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協調解決軍事設施保護的有關問題;
(三)組織保護軍事設施的宣傳教育;
(四)組織對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
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和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營地、訓練場和試驗場;軍事洞穴和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站和測量、導航、助航設備;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