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為了正確有效地執行刑罰,對非監禁刑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罪犯,適用社區矯正,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任務原則社區矯正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統壹,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教相結合,將社區服刑人員改造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社區服刑人員的義務和權利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教育學習活動。
社區服刑人員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對於那些侵犯其權利的人,社區囚犯有權提出投訴、指控和報告。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是全國社區矯正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六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被告人和罪犯,應當依法作出適用或者變更社區矯正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對違法的,分別提出矯正意見和檢察建議。
對重新犯罪、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並依法予以拘留、追捕的社區服刑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條經費保障國家保障社區矯正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社區矯正機構
第八條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實施社區矯正,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委托,對社區矯正申請提出評估意見;
(二)接收社區服刑人員;
(三)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和幫教工作;
(五)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表揚、警告或者處理。
安全管理處罰建議;
(六)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提出變更建議;
(七)解除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社區矯正機構人民警察應當組織執行刑罰,對違反相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采取制止、懲戒、監禁等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需要,配備其他執法人員。
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條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第十壹條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索取或者收受社區服刑人員及其親屬財物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管的;
(三)體罰、虐待、侮辱社區服刑人員的;
(四)濫用監管措施,侵犯社區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規定對罪犯進行社區矯正或者實施變更的。
項;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和學校的基層組織依法參與社區矯正。
第十三條特定關系的社區服刑人員的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協助實施社區矯正措施。
第十四條矯正場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社區矯正場所,保障社區矯正管理、教育和救助工作的開展。
第三章刑罰的執行
第十五條執行社區服刑人員在居住地實施社區矯正;無法確定居住地的,在居住地進行社區矯正。
第十六條依法調查評估社區矯正申請或者提交社區矯正申請的機關,應當核實被告人和罪犯的住所,調查了解其住所、家庭和社會關系、犯罪行為影響等情況。,或者委托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並提出評估意見。
受委托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委托機關提交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七條適用社區矯正的機關應當在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出監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必要時,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將其帶回居住地。
第十九條暫交監外執行人員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判決、裁定、決定生效前已經被羈押的,由看守所或者看守所押解至居住地,交由社區矯正機構執行;未被拘留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接收到適用社區矯正的機關。
第二十條登記申報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查驗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告。
第二十壹條考核獎勵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監督社區服刑人員遵守社區矯正規定,並根據其表現,依法實施考核獎勵。
第二十二條警告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壹)未按規定期限報到的;
(二)未按照規定參加教育、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違反規定報道、會見、外出、變更住所或者行使政治權利的;
(四)違反人民法院禁令,情節較輕的;
(五)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社區服刑人員對警告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壹次。
第二十三條治安處罰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令,依法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抄送相關法律文書。
第二十四條被撤銷緩刑、假釋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被宣告緩刑、假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壹)違反人民法院禁令,情節嚴重的:
(二)在社區矯正期間未按規定期限報到或者脫離監管超過壹個月,或者經社區矯正機構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或者假釋,收監執行的其他情形。
被判處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在宣判前又犯新罪或者被發現犯其他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撤銷緩刑、假釋的程序對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交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裁定。撤銷緩刑或者假釋的建議書和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收監執行:
(壹)不符合法定條件獲得暫予監外執行或者采取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經兩次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或者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五)擔保人因不履行義務而喪失擔保條件或被取消擔保資格,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擔保人;
(六)法律規定應當收監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收監執行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機關。批準決定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執行監禁的建議書和決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監禁的執行被判處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決定監禁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羈押,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人民法院決定將罪犯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罪犯送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
(二)監獄管理機關決定將罪犯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收監執行;
(3)公安機關決定將罪犯收監執行的,看守所應當將罪犯收監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協助。
第二十九條監視居住不計入刑期。被判處監視居住的社區服刑人員下落不明壹個月的,其脫離監管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未納入執行刑期的建議,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社區服刑人員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
第三十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從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服刑之日止,不計算在刑期內執行。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執行監禁建議書中說明情況,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決定收監時確定未計入刑期的期間;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請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
第三十壹條社區矯正機構對認罪悔罪,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監督管理,積極參與教育和社區服務,或者助人為樂、服務社會事跡突出的社區服刑人員,可以給予表彰。
第三十二條被減刑、縮短緩刑考驗期的勞改犯,確有悔改表現,受到兩次以上表揚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縮短緩刑考驗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減刑、縮短緩刑考驗期限。
第三十三條減刑、縮短審期的程序社區服刑人員依法應當減刑、縮短審期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報請社區服刑人員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有關建議和裁定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第三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符合假釋條件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有關建議和裁定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第三十五條。被矯正終止的社區服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或者因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判決宣告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判處刑罰,或者社區服刑人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三十六條死亡治療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擔保人和家屬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社區服刑人員所在的有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七條社區服刑人員社區矯正期限屆滿,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公開宣布終止社區矯正,發給社區矯正證,書面通知有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並抄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確定矯正小組。矯正小組成員由司法所、基層組織、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相關人員以及社區服刑人員的監護人、擔保人、家屬等組成,負責落實相應的社區矯正措施。
第三十九條分類管理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十條報告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按照社區矯正機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住所、工作或家庭的任何變化都應及時報告。
第四十壹條會見被害人、控告人、檢舉人以及其他可能引誘其再次犯罪的人,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同意。
第四十二條脫離本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因就醫、學習、培訓、重要家事等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每次允許離開的時間不超過壹個月。
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超過七日的,應當在到達和離開目的地時向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第四十三條變更居住地規定社區服刑人員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社區矯正機構同意。批準後變更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批準決定通知變更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新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當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行使政治權利特別規定社區服刑人員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的,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令特別規定,社區服刑人員被宣布為禁止令的,應當嚴格遵守依法禁止的事項。進入需要批準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應當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
第四十六條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指定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並定期向社區矯正機構提供病情復查。
第四十七條考察了解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實地走訪、通信核查、電子定位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了解其思想動態和行為表現。必要時,可以命令社區服刑人員到辦公室報告和說明情況。
第四十八條調查取證的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行為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收集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脫管搜查社區服刑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或者脫離監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搜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集中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根據需要在社區矯正場所集中管理:
(壹)對監獄提出執行建議;
(二)有線索表明有再次犯罪危險的;
(三)有酗酒、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需要心理幹預的;
(四)可能幹擾國家重大節日和活動期間的重要公共場所和公共秩序,不構成執行監禁條件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區服刑人員的集中管理,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社區服刑人員集中管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壹條制止和帶離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違反人民法院禁令的,應當予以制止;違反禁止令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的,在禁止令失效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帶走。
第五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在社區服刑的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適用下列規定:
(壹)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正申報不公開,其矯正檔案不公開的;
(二)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未成年人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三)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集中活動應當與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分開進行;
(四)根據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展需要,采取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矯正措施。
前款規定適用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社區服刑人員。
第五章教育援助
第五十三條集體教育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法律知識、公民道德、時事政治等集體教育活動,增強其法制觀念、道德品質和悔罪自新意識。
第五十四條個別教育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人格特征、日常表現等具體情況。,開展個別教育,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五條社區服務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就業和就學情況,組織其參加社區服務,培養其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觀念。
第五十六條心理矯治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必要的心理咨詢、行為訓練等措施,矯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習慣。
第五十七條協調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五十八條就業指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就業困難的社區服刑人員組織勞動技能培訓,開展就業指導。
第五十九條對有特殊困難的社區服刑人員,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安排其在社區矯正場所臨時居住。
第六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社區服刑人員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社會保險、就業、就學等相關政策。
第六十壹條社會救助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公益救助活動。
幫助社區服刑人員就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居住地本法所稱居住地,是指社區服刑人員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縣(市、區)。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