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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第八條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特種設備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九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條國家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壹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生產、經營和使用第壹節總則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和維護保養,並及時申報和接受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第十六條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安全技術規範沒有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相關技術要求納入安全技術規範。第十七條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節生產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壹)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確保生產的特種設備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禁止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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