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於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應履行的義務。
1.原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該條規定的對原土地管理法第七條的修改,是將原土地管理法第七條中“國有土地可以確定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為個人使用”的規定,改為“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為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可以看出,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擴大了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主體。即:壹是將可以依法確定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範圍擴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即可以依法確定任何所有制單位;二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以外的單位使用。為什麽要做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突破了原土地管理法的現有規定。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場地使用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境內外的中國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體現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基本原則。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第壹,土地使用權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就沒有法律上的存在。第二,土地使用權是源於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壹種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利是在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基礎上存在的,沒有土地所有權就沒有土地使用權。第三,土地使用權是對土地的壹種直接占有和控制。第四,土地使用權的目的是獲得土地的使用價值,從土地使用活動中獲得經濟利益,為其他活動提供空間。第五,土地使用權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壹方面,土地使用者只要依法使用土地,就不會受到他人的非法幹涉。另壹方面,有些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很長。比如,根據本法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經營承包期為三十年;承包經營期內的個別調整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這是因為農業生產經營受季節氣候影響,土地投入和收回周期長。如果不穩定,會影響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土地的積極性,同時也會使土地使用權人無法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產生短期行為。第六,土地使用權壹般僅限於地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地下礦藏、文物、埋藏物等。屬於國家所有,土地使用者不能因為擁有土地使用權就認為自己對上述財產擁有權利。
三、根據本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單位和個人的使用權,如全民和集體所有單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社會團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境內外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建設單位對農村集體土地的臨時使用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鄉(鎮)村公共福利設施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確定由單位使用還是個人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自主決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條所稱“依法”中的“法律”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法律包括本法和依法制定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四、根據本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項義務是針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的破壞就相當於人類生存基礎的破壞。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也是壹種社會資源,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是權利人行使權利,還關系到其他社會成員的生存權。此外,隨著人口的增加、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壹方面人均土地數量將逐年減少,另壹方面國家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因此,該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裏所說的保護和管理,是指土地使用者和個人對土地生產力的保護和管理,也就是對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的保護和管理。土地保護管理範圍大,主要是土地使用者和個人為保護土地生產能力而采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謂合理利用土地,就是在利用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利用土地,使土地的用途與其自然和社會特征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綜合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具體來說,就是要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