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重要通知:(註意)
英文版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國務院法制局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匯編(7月版1991)。
如有分歧,以法規發布單位發布的中文原文為準。
本英文文檔來自“中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1991.7)
由州立法事務處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由中國出版
法制出版社。
如有不壹致,以中文原文為準。
整個文件(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
外國人出境
(第13次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31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85年11月22日
自2月起生效1,1986)
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入境
第三章住所
第四章旅行
第五章出境
第六章行政機關
第七章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1條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特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促進國際交流。
本法適用於外國人入境、出境和過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居住和
在中國旅行。
第二條
外國人必須獲得主管當局的許可
中國政府為了進入,過境或居住在中國。
第三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和過境,必須通過對外國人開放的口岸
或其他指定的口岸,並接受中國海關的檢查
邊防檢查辦公室。用於入境、出境和過境,外商獨資
運輸工具必須通過對外國人或其他人開放的港口
指定的口岸,並必須接受
邊防檢查辦公室。
第四條
中國政府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中國領土上的外星人。
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不得逮捕任何外國人
但是,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
逮捕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
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國家
中國的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擾亂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
第六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外交機關申請簽證
授權的駐外使團、領事館或其他常駐機構
外交部。在特定情況下,外國人可以
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申請簽證前往
主管當局指定的口岸簽證辦公室
中國政府。
與美國簽有簽證協議的國家的國民入境
中國政府將按照這些協議處理。
如果其他國家對中國公民有特殊規定
進入和過境該國,主管當局的
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對等措施
環境。
轉機時立即過境的外國人不需要簽證
持有客票且停留時間不超過
24小時在中國,完全在機場範圍內。任何人想要
臨時離開機場必須獲得邊防許可
檢查辦公室。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各種簽證時,應當出示有效的
護照,如有必要,提供相關證明。
第八條
應邀或受雇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在下列情況下
申請簽證時,出示邀請函或工作證明。
第九條
要求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在申請
簽證,目前的居留身份證明表格。申請人可以
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索取
打算居住。
第10條
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應發布
根據外國人簽證申請中所述的目的向其發放適當的簽證
入境申請。
第11條
當航行國際航線的飛機或船舶抵達
中國港口,船長或其代理人必須提交旅客名單
到邊防檢查機關;外國飛機或船只還必須
提供壹份船員名單。
第12條
被認為可能威脅中國國家安全的外國人
公共秩序不得進入中國。
第三章住所
第13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身份證件或有效證件
中國主管當局出具的居留證明
政府。身份證件或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
應根據入境目的確定證書。
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向當地交驗證件
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
時間。
第14條
依照中國法律,認為有必要
以投資為目的在中國長期居留
中國或與中國企業開展合作項目
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的機構
領域,或為其他目的,有資格延長或永久
經主管當局批準在中國居留
中國政府。
第15條
應允許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居留
經中國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
政府。
第16條
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可能會被拘留
被剝奪或取消在中國的居留資格
中國政府主管部門。
第17條
外國人在中國臨時過夜須填寫
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18條
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如欲變更居住地
在中國居住的人必須按照
相關規定。
第19條
未獲得居留證或正在學習的外國人
在華項目未經允許不得在中國求職
中國政府主管部門。
第四章旅行
第二十條
持有效簽證或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可以前往
對中國政府指定的外國人開放。
21條
希望去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方旅行的外國人必須向當地的
公安機關辦理旅行證。
第五章出境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出境,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證件
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屬於下列任何類別的外國人不得入境
離開中國:
(1)a確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通知不準出境的
因卷入未解決的民事案件;和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行為的
主管當局沒有處理和起訴誰
認為有必要提起公訴。
第二十四條
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外國人入境
禁止下列任何壹類人出國並進行交易
依法處置他們:
(1)無效出境證件持有人;
(二)持有他人出境證件的;和
(三)持偽造、變造的出境證件的。
第六章行政機關
第二十五條
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其他常駐機構
外交部授權的駐外人員應當是中國人
處理外國人入境申請的政府駐外機構
過境。
公安部,其授權的地方公安
機關,外交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對外
務部門應當是中國政府在中國的派出機構
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和旅行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處理外國人入境、過境,
居留和旅行應有權拒絕簽發簽證和
證件或取消簽證和已經簽發或申報的證件
他們無效。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
必要時,可以改變各自授權的人員所作出的決定
代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非法進入中國或在中國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能因下列原因被拘留
審查或被監視居住或驅逐出境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執行公務時,外事民警
縣級以上安全機關有權
查驗外國人的護照和其他證件。指揮時
此類檢查,外事警察應自行出示
服務證件,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
向他們提供幫助的義務。
第七章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入境或者出境的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非法居留
在中國中途停留,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方
旅行證件,偽造或塗改出入境證件,使用
將他人證件據為己有或者轉讓他人證件的,他
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罰
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如果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國人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的
對罰款不服的,可在接到15日內
通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
級別,由該級別做出最終決定;他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在當地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
如果某人犯有《刑法》第29條所述的任何行為
此法,情節嚴重的,部公
安全部門可能會對他處以罰款,命令他在2010年內離境
或者可能將他驅逐出境。
第八章附則
31條
就本法而言,“外國人”壹詞是指任何不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中國國籍
中華民國。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臨時入出境
與中國相鄰的國家,居住在與中國接壤的地區
應根據雙方之間的任何相關協議進行處理
國家,或在沒有此類協議的情況下,根據相關
中國政府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應當,
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細則應
報國務院批準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涉及外國外交使團和領事人員的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華機構和其他享有
外交特權和豁免進入中國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理事會及其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