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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門課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平時應該學些什麽有用的東西?下面是我給妳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妳參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監督。

人民單位、國有森林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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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監督。

人民單位、國有森林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安全條例

這門課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平時應該學些什麽有用的東西?下面是我給妳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妳參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監督。

人民單位、國有森林和礦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部門監督,公安機關協助。

第二章防火

第四條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時,必須同步規劃建設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原城區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改建或者增建。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六條農村房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農村建築防火設計的規定。

第七條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時,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第八條新建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必須選在安全地點,並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原單位,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九條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功效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儲存。

第十條交通、漁業、海洋資源調查勘探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航空器、船舶、車輛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教育從業人員和乘客嚴格遵守。

第十壹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建立並嚴格執行用火、用電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加強巡查和值班,確保安全。

第十二條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應當在產品上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並標明防火防爆註意事項。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研究采用的新材料、新裝置、新技術的火災危險性特點,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

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有責任動員和組織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五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消防需要,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負責防火滅火。所需經費由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駐地的大中型企業或者較大的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新建城市和擴建、改建城區應當按照消防車在接到報警後五分鐘內能夠到達責任區邊緣的原則,設立公安消防隊站;原城市凡消防隊站的設置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逐步增設。城鎮和工礦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安消防隊站。消防隊站現有消防裝備、器材、設施不足的,應當逐步配置。

第四章消防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時,應當迅速準確報警,並積極參加滅火。

起火單位必須及時組織力量滅火。鄰近單位應積極支持。

接到報警後,消防隊必須迅速趕到火場滅火。

第二十條滅火工作,由消防監督機構統壹組織和指揮。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需要調動企業事業單位消防隊配合滅火。

第二十壹條消防總指揮在火勢蔓延時,為避免重大損失必須拆除的,有權決定拆除毗鄰火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緊急情況下,有權調用交通、供水、供電、電信、醫療救護、環境衛生等部門的力量。

第二十二條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場時,其他車輛、船舶和人員必須避讓;必要時可利用壹般禁止通行的道路、空地、水域。交通管理指揮員應當確保消防車、消防艇快速通行。

第二十三條消防車、消防艇等消防裝備、器材和設施,除搶險救災外,不得在與消防工作無關的區域使用。

第二十四條在火災撲救中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非國家職工,由火災發生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如果起火單位不承擔火災責任,或者確實無力承擔,火災是居民造成的,當地群眾給予醫療和撫恤。

第五章消防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設立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消防監督機構具有下列職權:

壹、按照《條例》和* * *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各單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防火宣傳教育,監督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三、審查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有關消防安全措施和技術標準;

四、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在設計和施工中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參加竣工驗收;

五、監督檢查城市建設中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督促城建和城管部門維護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

六、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

七、管理消防隊,訓練消防警察;

八、統壹組織和指揮滅火工作;

九、組織調查火災原因;

十、領導消防科學技術研究,鑒定和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十壹、生產消防設備、器材,監督其規格和質量。

第二十七條各級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各級消防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消防專業知識的消防監督員。消防監督員應當對所負責區域內的單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在消防工作中做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後拒不采取改正措施,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者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發火災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者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公安部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1984年6月+1年10月起施行。1957 165438+10月29日NPC常務會議批準的《消防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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